礦井通風系統管理規定
礦井通風系統管理規定
第一條、礦井必須有完整可靠的通風系統。每一生產水平和每個采區,都必須布置單獨的風巷,實行分區通風。
第二條、礦井通風系統必須正規合理、穩定可靠。通風網絡簡單,采掘布局合理,盡量減少或避免角聯通風。
第三條、每個采區必須至少布置三條上山,軌道上山進風,回風上山回風,運輸上山一般情況下只供本巷道用風。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作進風巷,一段作回風巷。
采區上、下山巷道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到位,否則,不得驗收投產。
第四條、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專用回風巷:在采區巷道中,專門用于回風,不得用于運料,安設電氣設備的巷道。在煤與瓦斯突出區,專用回風巷內還不得行人。
第五條、采區設計施工要編制專門的“一通三防”設計(包括通風系統、通風設施、瓦斯治理、防塵、防火、安全監控等)、施工組織設計,要滿足《煤礦安全規程》和通風安全有關規定要求,做到“三同時、一超前”(同時設計、同時審批、同時驗收、超前施工)。
第六條、采區巷道設計應做到“大斷面、強支護、少聯通、降阻力、減設施”。
生產礦井的進、回風井、風硐和主要進、回風巷道的風速應小于《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定的最高風速,留有余地。礦井總進、總回風巷風速一般不得超過7m/s,采區進、回風巷風速一般不得超過5m/s。
第七條、每個風井的負壓一般不應超過2940pa(300mmHO2)。否則,應采取降阻措施。
第八條、礦總工程師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通風系統優化專題會議,研究通風系統優化簡化工作。盡量減少通風設施,減少內部漏風,每個采區的風門一般不得超過15組。礦井有效風量率要達到87%以上。
第九條、礦井改變通風系統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改變采區或采區內部通風系統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改變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條、新礦井投產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阻力、主要通風機測定工作,礦井通風阻力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阻力測定,主要通風機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測定。在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都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通風系統優化工作。
更換礦井主要通風機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多風井通風系統,必須進行通風網絡解算及通風系統優化工作。
第十一條、礦井必須加強井巷維修,保持足夠的通風斷面。礦井每年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進行一次通風巷道普查,每季度由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至少進行一次主要進、回風巷道檢查,確保礦井巷道失修率不超過7%,嚴重失修率不超過3%。礦井通風巷道的失修、修護情況報表每月上報集團公司。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每個采區布置回采工作面不得超過2個,同一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4個。
一個采區同一煤層的同一階段或相鄰階段,在采動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嚴禁兩個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
第十三條、新水平、新采區、新區段在沒有形成通風系統前,原則只準兩個掘進工作面相向貫通。不準在同一掘進巷道中另開掘其它巷道。
第十四條、加強采煤工作面兩巷維護管理,加大巷道支護強度,工作面機、風巷斷面均不得小于設計斷面的70%,保證滿足通風要求,且最小斷面不得小于3.5㎡。
第十五條、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內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構成全負壓通風系統后,方可回采。
第十六條、礦井必須按規定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圖中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通風系統圖每月更新一次,由通風區長審閱簽字后,報礦通風副總及總工程師審閱簽字,每季度與集團公司交換一次。
第十七條、井下炸藥庫、充電硐室、采區變電所、瓦斯抽放泵站等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