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聯通風管理規定
串聯通風管理規定
第一條、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從設計巷道施工順序上減少或杜絕串聯通風,嚴禁違反《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
第二條、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或主要回風巷道中。
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進風中;但在有煤與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進風中。
上述2種情況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必須符合《規程》規定。
第三條、采區內為準備新區段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到構造必須重新開掘巷道,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以采用一次性串聯通風,但一次性串聯通風必須預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簽字,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采煤工作面回風流嚴禁串入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嚴禁采用局扇通風、擴散通風和老塘通風。
第四條、掘串采形成一次性串聯通風時,不準2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面回風同時串入1個采煤工作面。掘串采(掘)時,串入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的風量不得超過被串工作面正常供風量的50%,進入被串工作面進風側的瓦斯濃度必須控制在0.3%以下。
第五條、井底車場附近、主要進風大巷或采區進風石門中施工巖石巷道,確實不能避免的一次性串聯通風,掘進工作面的回風流串入全礦井、一翼、一個或幾個采區的,必須在施工前20天預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后再報集團公司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施工。
第六條、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兩個工作面串聯通風。
第七條、所有被串聯通風地點進風流均必須按《規程》規定安設瓦斯監測斷電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