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煤礦駐礦安全督查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駐礦安全督查員的管理,明確其工作職責,規范其工作行為,進一步落實政府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主體責任,督促煤礦企業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根據《貴州省煤礦駐礦安全督查員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我縣所有煤礦的駐礦安全督查員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三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忠于職守、敢于負責、不徇私情、作風正派、廉潔奉公。
第四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方針政策。
第五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要具備自學能力,進一步加強煤礦專業理論基礎知識學習,豐富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經驗。
第六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應具備中專以上學歷,經具有相應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駐礦督查員上崗工作資格證書》。
配 備
第七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由煤礦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按煤礦(包括基建礦井)為單位,根據礦井規模進行派駐,并報縣人民政府行文,專職專用,不得從事與所駐煤礦無關的工作。
(一)設計(核定)能力低于21萬噸/年的礦井派駐一人。
(二)設計(核定)能力在21萬噸/年及其以上的礦井派駐人數不少于2人。
(三)基建礦井派駐不少于1人。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代表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行對所駐煤礦企業進行安全監管,督促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嚴格執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行政決定、命令、文件及會議精神,監督煤礦企業依法組織生產(建設)。
第九條 配合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對所駐煤礦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條 做好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對所駐煤礦下達的各類行政執法指令的造冊登記,督促煤礦企業按照行政執法文書的要求,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金,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限,跟蹤掌握隱患整改進度,并對完成整改的隱患進行銷號。
第十一條 督促并參與煤礦企業定期組織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報告、掛牌督辦、整改銷號及礦級領導下井帶班等各項制度,每天必須認真填寫《大方縣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記錄簿》,每半月召開一次隱患排查治理專題會議,研究分析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把會議記錄認真填寫到《大方縣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記錄簿》。
第十二條 督促并參與煤礦按規定做好安全培訓工作。每月月底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總結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并作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監督煤礦企業嚴格按核定的下井人數和生產能力組織采掘生產,嚴禁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第十四條 督促所駐煤礦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煤礦企業負責人及企業各職能部門、各采掘班(組)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程、標準和本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采掘計劃、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五條 督促和指導煤礦企業按照有關規程、標準做好安全基礎管理工作和安全技術工作。按照“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方針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隱患排除、綜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要求,制定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完善資料歸檔管理。
第十六條 督促煤礦業主或實際控制人、礦長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義務,監督煤礦按規定提取、使用各種安全費用,按規定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第十七條 按規定對煤礦各生產系統、生產環節的現場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重點跟蹤督促煤礦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督促煤礦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種安全裝備、設施、儀器儀表完好、齊全、可靠,確保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特別是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和瓦斯抽排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監督煤礦礦長、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等按規定持證上崗,按照方府發〔2008〕114號文件精神,監督新工人的崗前安全培訓,對從業人員進行應知應會教育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 負責督促煤礦配備符合規定的探放水設施、設備,督促煤礦嚴格按照“預測預報、逢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進行探放水工作,現場監督探放水的全過程,嚴格按照《大方縣煤礦前探記錄登記簿》的要求,每天作好相關記錄,審核簽字確認各探孔深度、掘進進尺、超前距離是否屬實并符合相關規定后,每5天報鄉鎮分管領導、煤礦安全片區包保組組長審核簽字,并按月報縣安監局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負責督促突出礦井按“四位一體”的要求,完善相關防突設施、設備,成立機構,配齊人員,嚴格管理。同時,按照行署規定,對高瓦斯礦井按突出礦井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負責對所駐煤礦的密閉按規定進行巡查和臺帳管理,并作好書面記錄。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有權對所駐煤礦井上、井下作業區域進行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應立即制止;有權對現場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培訓、持證情況等進行監督,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建議、措施,并監督落實。
第二十四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有權參加煤礦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和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活動;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十五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發現煤礦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出現事故征兆時,有權責令煤礦企業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并迅速向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發現煤礦企業未按照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下達的檢查指令進行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違法組織生產、建設的,應立即向縣安監局、煤管局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七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有權掌握、了解和查閱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規劃、圖紙資料、管理制度、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業的勞動組織和實際生產作業情況。
第二十八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有權對造成事故隱患和“三違”的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并根據煤礦企業的獎懲辦法提出處罰建議。
第二十九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有權利和義務向煤礦企業提出現場安全管理的不安全因素,并督促整改落實。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在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時,應向煤礦有關人員出示《駐礦督查員上崗工作資格證書》。《駐礦督查員上崗工作資格證書》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買賣或轉借他人。
第三十一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執行隱患排查、跟蹤處理、安全事項重大決策和重大隱患匯報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每月駐礦時間不少于20天、下井不少于15次。必須確保煤礦每天都有人員駐礦。駐礦安全督查員如需離礦休息,必須向所在鄉鎮書面申請批準,報安監局備案,鄉鎮另行派駐人員接替后,方可離礦。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努力學習煤礦安全知識和煤礦技術知識,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四條 堅守工作崗位,不得無故脫崗、離崗。
第三十五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要做到廉潔自律,不得參與煤礦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在煤礦企業兼職、領取工資或補助。
第三十六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要督促煤礦對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每次檢查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對不能及時整改的隱患,必須了解情況,說明原因,作好記錄,并及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上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要全面了解所駐煤礦安全生產情況,做好每天工作的詳細記錄,每5天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匯報一次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建設)情況。
第三十八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發現煤礦存在重大隱患,特別是瓦斯超限、無風、微風作業和受水害嚴重威脅等時,必須立即撤出井下作業人員,并及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安監局、煤管局報告。
第八章 考核及獎懲
第三十九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由縣財政每月發給500元的駐礦(含節假日加班)補助,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煤管局、安監局共同考核,安監局負責發放。
(一)當月有一次脫崗的扣200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發當月補助:兩次脫崗的;沒有認真在每天的《大方縣煤礦前探記錄登記簿》上按要求審核簽字的;當月有一次在煤礦未按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進行整改合格的情況下,擅自為煤礦簽字上報為已整改合格,經上級部門檢查驗收不合格,又不能說明原因的。
第四十條 每季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煤管局、安監局對駐礦安全督查員進行一次考核,發現有下列情形者,年終考核不合格:
(一)經查一年內累計三次脫崗的;
(二)一年內累計三次未督促煤礦企業按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進行整改、沒有督促煤礦進行前探工作、沒有在《大方縣煤礦前探記錄登記簿》上按要求審核簽字,相關記錄沒有按規定報分管領導簽字,又不能說明原因,未作記錄又沒有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的;
(四)在煤礦未按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和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進行整改合格,或煤礦沒有進行前探工作的情況下,弄虛作假,擅自為煤礦簽字上報,經上級部門檢查驗收不合格或檢查出煤礦未進行前探工作的;
第四十一條 凡存在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行為的,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重處理。
第四十二條 駐礦安全督查員未按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導致煤礦發生安全事故的,扣發年終獎,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生重、特大事故,觸犯刑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所駐煤礦無安全事故發生的,除全額發放年終獎外,根據工作表現可評為年度先進個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安全生產 通知
報:畢節地區行署;
抄送:縣委、人大、政協、人武部、紀委、法院、檢察院,
縣幾大班子領導成員。
大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4月29 日 印發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