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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0-12-30 21:39 來源:本站原創
    貴州省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貴州省境內各類煤礦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以及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抓好有關制度的建設和落實。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制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施國家監察,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制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煤礦,是指煤礦生產礦井和建設礦井,建設礦井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等礦井。
      本實施細則所稱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建設礦井的領導,是指從事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或項目部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所有帶班下井的煤礦領導都必須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條 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煤礦,下同)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煤礦礦長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帶班下井領導協助礦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各級煤礦工會、紀委、組織等部門舉報和報告。
    第七條 煤礦要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嚴格考核。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領導、每月帶班下井的次數、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施工單位或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的帶班下井次數由煤礦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煤礦企業必須認真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周計劃計劃中必須明確每日每班帶班礦領導的姓名和職務。領導帶班下井周計劃要在礦調度室公示,當天帶班下井領導姓名和職務要在井口明顯位置掛牌公示。煤礦領導每周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要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實行備案制。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制定煤礦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負責監督落實。30萬噸/年以下非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制定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報縣(市、區、特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30萬噸/年及以上非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制定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報市(州、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盤江煤電集團、水城礦業集團、六枝工礦集團、林東礦業集團,下同)和中央在黔煤礦企業要制定所屬煤礦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報省能源局、省安全監管局備案,同時抄報貴州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報集團公司備案。
    煤礦制定的領導帶班下井周計劃要報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第九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十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第十一條 實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每日匯報制度。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和中央在黔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每日要向上一級公司調度室匯報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其他煤礦由駐礦安監員每日向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匯報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
    第十二條 煤礦要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煤礦領導升井后,要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條 煤礦要嚴格執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領導在現場帶班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現場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現場不能解決的,帶班領導升井后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報調度室,當日值班人員(分管領導)及時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相關人員要做好跟蹤落實。
    第十四條 煤礦要落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治理、督辦、銷號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各煤礦在領導帶班下井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立即停產撤人,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治理,并進行掛牌督辦。在整改結束后,煤礦主要負責人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確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條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加強煤礦企業內部考核與獎懲。要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與經濟收入等掛鉤,并把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主要內容,作為評優、晉級、提拔的依據之一,嚴格考核。要建立獎懲制度,對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事故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將煤礦建立并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每季度至少對所監管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加強監察執法,將煤礦執行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執行年度執法監察計劃的重要內容,列入監察執法的一項必查內容,每年至少對轄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開展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和中央在黔煤礦企業要對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煤礦建設單位要對施工單位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煤礦領導特別是煤礦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三)是否制訂煤礦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以及工作計劃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五)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況;
      (六)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監督管理與考核考評機制,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同時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列入安全生產約談內容。
    第二十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于受理的舉報,必須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省能源局、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礦安監局受理有關舉報,舉報電話:省能源局:0851—6891226,省安全監管局(貴州煤礦安監局):0851—6891048。
    第二十一條 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規定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和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二)未建立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未按照規定公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煤礦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記錄或者保存帶班下井相關記錄檔案的。
    第二十二條 煤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依照《規定》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照《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20萬元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50萬元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并依照《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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