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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0-12-30 21:38 來源:本站原創

    內蒙古自治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33號令)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和旗縣(區)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抓好有關制度的建設和落實。同時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反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煤礦,是指生產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
    本實施細則所稱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礦級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建設礦井的領導,是指從事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第五條 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煤礦)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帶班下井領導協助礦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級煤礦工會、紀委、組織等部門舉報或報告。

    第二章 帶班下井

    第七條 煤礦要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并嚴格考核。帶班下井制度要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其它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的帶班下井個數由煤礦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煤礦企業必須認真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計劃。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領導帶班下井計劃表,并明確每日每班帶班礦領導的姓名和職務。領導帶班下井月計劃要在礦調度室公示,當天帶班下井領導姓名和職務要在井口明顯位置掛牌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要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實行備案制。
    各大煤炭企業集團公司要制定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報所在盟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煤礦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報集團公司備案;其它煤炭企業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報所在旗縣(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所有備案同時抄送轄區煤監分局。
    第九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十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第十一條 煤礦要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煤礦領導升井后,要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條 煤礦要嚴格執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領導在現場帶班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現場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現場不能解決的,帶班領導升井后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報調度室,當日值班領導及時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煤礦要落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治理、督辦、銷號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各煤礦在領導帶班下井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立即停產撤人,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治理,并進行掛牌督辦。在整改結束后,煤礦主要負責人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確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條 加強煤礦企業內部考核與獎懲。要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與經濟收入等掛鉤,并把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主要內容,作為評優、晉級、提拔的依據之一,嚴格考核。要建立獎懲制度,對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事故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并將煤礦建立并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旗縣(區)級每月,盟市級每季,自治區級每半年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并在當地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督查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煤礦集團公司要對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煤礦建設單位要對施工單位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嚴禁非煤礦領導代替煤礦領導下井帶班作業。
    第十七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隨機詢問煤礦從業人員、查閱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檔案記錄、聽取煤礦從業人員反映、調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監控記錄等方式。
    第十八條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煤礦領導特別是煤礦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三)是否制訂煤礦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以及工作計劃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五)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況;
    (六)帶班下井制度是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
    (七)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于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 舉報電話:0471-4824966
    舉報電子信箱:nmgmtgyj@163.com,也可登陸內蒙古煤炭網(www.nmgmt.gov.cn)在網上舉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煤礦存在違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以及本實施細則的行為,其行政處罰遵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3號令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依照各自的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露天煤礦領導現場帶班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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