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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駐煤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0-12-30 21:36 來源:本站原創

    宜春市駐煤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系列重大舉措,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力度,決定在全市實行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向煤礦企業派駐安全監督員制度。為了加強對馬列主義煤礦安全監督員(以下簡稱駐礦安監員)的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礦安監員是為了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向煤礦企業派駐的,具有行使煤礦安全監督職權的專職人員。
    駐礦安監員由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取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后,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管理。對駐礦安監員的管理實行“四個統一”即統一聘用、統一調配、統一代發工資、統一考核。
    第三條 每個礦井系統最少配備1名駐礦安監員,且不得同時在其它煤礦兼任。駐礦安監員由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聘用,上崗前雙方簽訂聘用合同。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駐礦安監員的配備情況和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對駐礦安監員實行年度輪崗交流制度,由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調配,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
    第五條 駐礦安監員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集中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書。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書的發放與管理按《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制度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條 駐礦安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忠于職守;
    (二)具有一定的煤炭相關專業知識,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具備高中(或同等)以上學歷,從事煤礦現場工作3年以上,年齡22-50周歲,身體健康。煤礦安全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四)取得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煤礦企業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絕、阻撓駐礦安監員履行安全監督職責。煤礦企業應當為駐礦安監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條 駐礦安監員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監督職責,督促煤礦企業切實貫徹落實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嚴格執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政決定和命令,依法組織生產。
    第九條 駐礦安監員按下列要求履行職責:
    (一)參加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會議,參與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重大決策活動;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和糾正,并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屢教不改的,必須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發現作業場所出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必須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同時督促煤礦采取相應措施及時進行處理,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每月3日前向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上月駐礦工作情況,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應及時報告;
    (五)駐礦安監員每次完成井下現場檢查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存檔備查。同時填寫警示牌,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公示。
    第十條 駐礦安監員與煤礦職工一起參加考勤,每月工作時間不少于22天,每月參加進班會不少于20次,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除正常出差外,工作時間吃住在煤礦,做到全天候24小時在礦。
    第十一條 駐礦安監員在履行安全監督職責時,應向煤礦有關人員出示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駐礦安監員要樹立良好形象,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公道正派、廉潔自律,不接受煤礦的饋贈,不在工作時間打麻將撲克、玩電腦游戲,不參加由煤礦支付費用的吃喝玩樂活動。
    第十三條 有工作單位的駐礦安監員的工資、福利由單位正常發放。
    無工作單位的駐礦安監員的工資,由煤礦將駐礦安監員的全年工資總額一次性上交給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后,再由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代發。工資標準由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發放工資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他用。
    第十四條 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駐礦安監員的平時考核、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連續兩個月考核或年度考核評不合格及全年累計擅自離崗5天以上者,予以辭退解聘。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 未按要求配備駐礦安監員或駐礦安監員無證上崗的煤礦不得通過有關證照年檢,并責令其停產整頓。
    第十六條 駐礦安監員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安全監督職責,導致煤礦發生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煤礦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夯實基層基礎工作,有效解決煤礦技術力量薄弱的問題,推動技術進步,提高技術管理水平,確保煤礦生產安全,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05]18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要建立健全以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責任體系,充實和加強技術管理力量,嚴格執行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
    第三條 國有地方煤礦每個生產系統最少配備2名技術員,鄉鎮煤礦每個生產系統最少配備1名技術員,且不得同時在其他煤礦兼職。國有地方煤礦的技術員即為總工程或礦內技術管理機構成員,鄉鎮煤礦的技術員即為技術負責人。
    第四條 技術員煤礦自主聘用,上崗前雙方簽字聘用合同,每次聘期最少兩年。煤礦應將技術員的配備情況和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報各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技術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
    第五條 技術員參加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的集中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煤礦技術負責人上崗證。煤礦技術負責人上崗證的發放與管理按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技術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忠于職守;
    (二)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和5年以上煤礦技術管理工作經驗;
    (三)年齡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取得煤礦技術負責人上崗證。
    第七條 技術員按下列要求履行職責:
    (一)參加所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會議,參與所在煤礦的安全生產重大決策活動,參與事故搶救方案中技術措施的編制;
    (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煤礦生產技術管理的規程標準,嚴格執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政決定和命令;
    (三)組織有關人員編制各種施工設計技術措施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并負責指導實施和跟蹤監督;
    (四)協助礦長主持礦井采掘規劃和災害預防計劃的實施,協助礦長對職工進行生產技術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
    (五)負責定期對采掘工作進尺進行測量,并及時填繪上圖,堅持每季度與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最少交換一次圖紙;負責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六)負責每10天進行一次全礦井測風,認真落實以風定產的規定;
    (七)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及時制止和糾正;發現作業場所出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同時采取相應措施及時進行處理,并及時向礦長和駐礦安監員報告;
    (八)按有關規定下井帶班,每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存檔備查。
    第八條 技術員每月工作時間不少于22天,每月參加進行班會不少于20次,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除正常出差外,工作時間吃住在煤礦。
    第九條 未按要求配備技術員或技術員無證上崗的煤礦不得通過有關證照年檢,并責令其停產整頓。
    第十條 技術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獎懲辦法由技術員與煤礦雙方自行商定。
    第十一條 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技術員的平時考核、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連續兩個月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全年累計擅自離崗5天以上者,不得繼續留用。縣(市、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技術員未按辦法規定履行技術管理職責,導致煤礦發生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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