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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家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2-30 21:35 來源:本站原創

    梁家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礦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結合我礦的安全工作,特制定《梁家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一、組織領導
      按照“企業負責、分級管理、依法監督”的原則,礦成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領導小組:
      組 長:周建民

    副組長:周新鋼 逄中松 連月照 曲培臣 劉洪洋 任堯喜 張輝
      成 員:王云炳 遲乃俊 鄭學軍 翟慎峰 卜凡兵 倪兵義 王德志 崔建剛 朱江偉 王濤 宋延先 鄒方照 徐立茂 張同洲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處,王云炳辦公室主任,崔建剛任辦公室副主任。
      二、煤礦安全隱患的分類、分級及安全管理重點
      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重點,系指生產現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等所有環節和礦井周圍鄰近地區所存在的危及礦井安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源。
      1、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在煤礦建設生產中存在的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因素。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2)瓦斯超限作業的;
      (3)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4)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超層越界開采的;
      (6)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9)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10)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11)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12)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13)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梁家煤礦屬低瓦斯礦井,因此,《特別規定》中第八條第(三)、(四)款不存在。 
      2、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級管理和監控。

    一般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重大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并組織實施。整改結束后要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要求認真自檢。

    3、安全隱患的種類分為: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火工品、危險化學品和其它。
      三、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重點的確認
      1、各專業由分管礦長(或專業副總)牽頭每月20日前組織本專業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本專業的隱患進行認真排查,并形成書面材料,包括對隱患等級、分類的初步確定,采取的措施及完成的時間等,21日交安監處隱患排查與治理辦公室。
      2、每月23日由礦長召集有關部門和專業副總及有關人員對各專業排查的隱患重新確定一次,并形成例會制度,根據安全隱患的分類標準對安全隱患直接確定,對隱患提出確認意見,由安監處每月23日前報公司安監局。
      3、每周由各專業副總負責,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對本專業安全管理重點進行一次排查,并將上一周安全管理重點的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對下一周安全管理重點進行排查并制定具體的治理措施,周二上午11點前,交安監處隱患排查與治理辦公室。
      四、煤礦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責任
      1、礦長對全礦井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1)負責組織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3)負責保障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的有效投入。
      (4)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實,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5)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事故處理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2、根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和部門編制、制定治理措施,分管礦長、分管副總及業務部門和隱患負責單位,負責按照措施整改落實。隱患整改做到:“六落實”:即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人員落實、責任落實。
      3、安監處長負責全礦井安全隱患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4、總工程師、分管礦長、安監處長為礦長負責,分別履行技術與監管責任。
      五、其他規定
      1、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實行掛牌跟蹤管理
      (1)、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實行檔案管理,在安監處建立隱患庫,并上報安監局,做到月排查、月驗收;對排查出的安全重點,各專業實行掛牌管理,并上報安監處,做到周排查、周驗收。

    (2)、加強對煤礦事故隱患的管理,把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納入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內容,研究、協調、督促安全隱患的整改和落實,嚴防事故的發生。
      (3)、煤礦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由礦長及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驗收并銷號。
      2、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凡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否則不準生產。
      3、各單位、專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重點排查治理工作領導,要把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重點的排查治理納入安全檢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協調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真正把安全隱患處理在萌芽狀態,保證安全生產。
      4、對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重點排查治理不細、有遺漏或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釀成事故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依照上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5、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六、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梁家煤礦

    二○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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