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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3 22:32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地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三條 各級領導必須堅持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第四十四條 公司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崗位上對安全生產負責,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一把手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生產負總責,負責生產的領導是安全生產的直接領導者和責任者。
    第四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要迅速組織搶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
    第四十六條 安全事故范圍:
    1、各類人員傷亡事故;
    2、重大設備事故;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化學物品爆炸、中毒、流失、泄漏事故;
    4、火災事故;
    5、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首先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由于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而發生的事故;
    2、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而造成事故;
    3、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考核合格上崗而發生事故;
    4、安全防護不齊全,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而造成事故;
    5、勞動組織不合理,工人因過度疲勞而造成事故;
    6、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不積極搶救、不采取有力措施,致使事故蔓延、擴大、傷害程度加劇或重復發生事故;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不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或不及時整改安全隱患,不按規定提取安全措施費用及擅自挪用安全措施經費而造成的事故;
    8、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沒有安全管理措施內容而發生傷亡事故;
    9、違反《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造成危險化學品流失、爆炸事故。
    第四十八條 發生輕傷以上事故,要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清責任,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對責任者按安全獎罰制度嚴肅處理。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或生產單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要追查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責任,對責任者按安全獎懲制度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發生重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爆炸、中毒、流失、泄漏事故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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