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事故及工傷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3 22:32
來源:本站原創
傷亡事故及工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關于傷亡事故的分類,結合公司實際,傷亡事故劃分為三種: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休息105個工作日以內者,但未到重傷程度的;
2、重傷:凡因工致殘或事后引起致殘,經有關部門鑒定為殘廢的或損失工作日在105個以上者;
3、死亡:在工作現場死亡或由于致傷原因事后死亡,均為工傷死亡。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應立即上報安全環保部和公司領導,并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根據發生事故性質,按下列要求進行逐級上報。
1、發生險肇事故、微傷、輕傷事故,當班人員要把事故經過報給安全員和車間主任;
2、發生重大險肇事故、重傷事故要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公司領導,同時車間要填寫事故報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環保部;
3、發生工亡事故要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公司領導,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全力組織搶救。安全環保部和公司將事故發生情況簡要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三十七條 事故的搶救和處理
1、事故的搶救
(1)公司要全力以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展;
(2)認真保護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檢查,并做好記錄;
(3)不經安全環保部、武裝保衛部批準,不準擅自處理事故現場;
2、事故發生后,要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傷害程度,分別由班組長、車間(部室)、公司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1)險肇事故、微傷、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負責組織召集本車間有關安全、技術工人等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報安全環保部;
(2)重大險肇事故、重傷事故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由安全環保部和車間或成立專門的調查組織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調查結束后要寫出書面調查材料,分析原因,查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和有關部門,上報時間最遲不超過3天;
(3)發生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經理負責,安全環保部、武裝保衛部、行政事業部、工會、事故單位和有關技術業務部門抽出專人成立專門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按上級要求將調查結果逐級上報,上報時間最遲不得超過7天。
第三十八條 工傷范圍及認定
1、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工亡: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的;
(3)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5)因履行職責造成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轉到公司工作后舊病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殘廢的,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規定時間內的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殘廢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酗酒或打架斗毆;
(4)蓄意違章;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工傷的認定應根據以下資料:
(1)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2)單位的安全事故報告;
(3)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須醫院治療的,由單位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工傷認定的決定應及時通知單位和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1、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情況的;
2、工傷管理委員會應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對因公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評定。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四十條 工傷的醫療及費用
1、受到人身傷害的工傷人員,必須到公司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如需轉院,需有主治醫師的簽署意見,并開具轉院介紹信,方可辦理轉院。
2、工傷患者在指定醫院或轉院期間不準以公費名義開取與工傷無關的藥品和滋補品,以及對工傷無關部分的檢查。在藥店購買的藥品一律不予報銷。對開據假藥方,涂改藥費收據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視其情節,給予非法所得最低兩倍的處罰。
3、工傷患者接受治療期間,第一次的診斷書及轉到其他醫院的診斷書要送交安全環保部備案。休工診斷書需經安全環保部批準簽字,所在單位方可予以做工資,否則追究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工傷患者報銷醫療費時,安全、財務、企管、行政等部門要嚴格審查其病志、復寫處方、藥費收據、診斷書等,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如審查無誤后,由安全環保部核準,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5、工傷患者需向公司借款時,由安全環保部審核,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借款手續。事后,要按公司有關規定及時報銷。
6、工傷醫療,只報銷指定醫院開具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手術費、化驗費、處置費、100元以下的檢查費及就醫旅費。凡在醫療期間進行CT、彩超等100元以上的檢查項目,須先經公司工傷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方能進行。
7、工傷患者病情嚴重需住院護理的,護理人員需經工傷管理委員會批準,護理人員工資根據國家有并文件執行,伙食補助費為每人天10元。工傷患者伙食補助費為每天5元。
8、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執行醫療終結時間標準,對其進行一次性公費醫療。痊愈后由醫院出具醫療終結意見書,返回安全環保部備案,復印件送行政事業部存查,工傷待遇同時解除。
9、對于公費醫療期滿,但遺有癥狀,或雖有某些癥狀或改變,但不須處理或就目前醫療手段無法處理的,醫療終結后,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公司工傷管理委員會結合病情做出結論。
10、經指定醫院證明舊病復發的,新工傷需要轉院治療的,在轉院期間其差旅費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11、職業病患者就醫,要持本人職業病證明到指定醫院接受治療。公司承擔其職業病病變的有關藥品。
12、已退休在外地居住的工傷或職業病患者需住院治療的,必須經公司工傷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方可就近住院接受治療,并執行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待遇
1、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旅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時,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比,發給住院伙食補助。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職工有關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2、職工因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累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的治療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工傷事故委員會確定并通知單位和工傷職工。
3、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醫療期滿或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4、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工傷事故管理委員會評定。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按裝假肢、假眼、鑲牙和配制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性標準報銷。
6、職工因公致殘、殘廢的,其有關待遇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關于傷亡事故的分類,結合公司實際,傷亡事故劃分為三種: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休息105個工作日以內者,但未到重傷程度的;
2、重傷:凡因工致殘或事后引起致殘,經有關部門鑒定為殘廢的或損失工作日在105個以上者;
3、死亡:在工作現場死亡或由于致傷原因事后死亡,均為工傷死亡。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應立即上報安全環保部和公司領導,并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根據發生事故性質,按下列要求進行逐級上報。
1、發生險肇事故、微傷、輕傷事故,當班人員要把事故經過報給安全員和車間主任;
2、發生重大險肇事故、重傷事故要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公司領導,同時車間要填寫事故報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環保部;
3、發生工亡事故要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公司領導,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全力組織搶救。安全環保部和公司將事故發生情況簡要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三十七條 事故的搶救和處理
1、事故的搶救
(1)公司要全力以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展;
(2)認真保護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檢查,并做好記錄;
(3)不經安全環保部、武裝保衛部批準,不準擅自處理事故現場;
2、事故發生后,要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傷害程度,分別由班組長、車間(部室)、公司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1)險肇事故、微傷、輕傷事故由車間主任負責組織召集本車間有關安全、技術工人等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報安全環保部;
(2)重大險肇事故、重傷事故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由安全環保部和車間或成立專門的調查組織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調查結束后要寫出書面調查材料,分析原因,查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和有關部門,上報時間最遲不超過3天;
(3)發生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經理負責,安全環保部、武裝保衛部、行政事業部、工會、事故單位和有關技術業務部門抽出專人成立專門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按上級要求將調查結果逐級上報,上報時間最遲不得超過7天。
第三十八條 工傷范圍及認定
1、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工亡: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的;
(3)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5)因履行職責造成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轉到公司工作后舊病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殘廢的,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規定時間內的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殘廢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酗酒或打架斗毆;
(4)蓄意違章;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工傷的認定應根據以下資料:
(1)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2)單位的安全事故報告;
(3)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須醫院治療的,由單位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工傷認定的決定應及時通知單位和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1、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情況的;
2、工傷管理委員會應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對因公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評定。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四十條 工傷的醫療及費用
1、受到人身傷害的工傷人員,必須到公司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如需轉院,需有主治醫師的簽署意見,并開具轉院介紹信,方可辦理轉院。
2、工傷患者在指定醫院或轉院期間不準以公費名義開取與工傷無關的藥品和滋補品,以及對工傷無關部分的檢查。在藥店購買的藥品一律不予報銷。對開據假藥方,涂改藥費收據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視其情節,給予非法所得最低兩倍的處罰。
3、工傷患者接受治療期間,第一次的診斷書及轉到其他醫院的診斷書要送交安全環保部備案。休工診斷書需經安全環保部批準簽字,所在單位方可予以做工資,否則追究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工傷患者報銷醫療費時,安全、財務、企管、行政等部門要嚴格審查其病志、復寫處方、藥費收據、診斷書等,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如審查無誤后,由安全環保部核準,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5、工傷患者需向公司借款時,由安全環保部審核,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借款手續。事后,要按公司有關規定及時報銷。
6、工傷醫療,只報銷指定醫院開具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手術費、化驗費、處置費、100元以下的檢查費及就醫旅費。凡在醫療期間進行CT、彩超等100元以上的檢查項目,須先經公司工傷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方能進行。
7、工傷患者病情嚴重需住院護理的,護理人員需經工傷管理委員會批準,護理人員工資根據國家有并文件執行,伙食補助費為每人天10元。工傷患者伙食補助費為每天5元。
8、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執行醫療終結時間標準,對其進行一次性公費醫療。痊愈后由醫院出具醫療終結意見書,返回安全環保部備案,復印件送行政事業部存查,工傷待遇同時解除。
9、對于公費醫療期滿,但遺有癥狀,或雖有某些癥狀或改變,但不須處理或就目前醫療手段無法處理的,醫療終結后,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公司工傷管理委員會結合病情做出結論。
10、經指定醫院證明舊病復發的,新工傷需要轉院治療的,在轉院期間其差旅費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11、職業病患者就醫,要持本人職業病證明到指定醫院接受治療。公司承擔其職業病病變的有關藥品。
12、已退休在外地居住的工傷或職業病患者需住院治療的,必須經公司工傷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方可就近住院接受治療,并執行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待遇
1、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旅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時,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比,發給住院伙食補助。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職工有關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2、職工因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累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的治療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工傷事故委員會確定并通知單位和工傷職工。
3、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醫療期滿或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4、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工傷事故管理委員會評定。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按裝假肢、假眼、鑲牙和配制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性標準報銷。
6、職工因公致殘、殘廢的,其有關待遇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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