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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的獎勵與懲罰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3 22:31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生產的獎勵與懲罰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1、模范執行國家安全保護政策、法令,執行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安全生產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者;
    2、在安全生產的技術、工業衛生的科學研究中有明顯成績者;
    3、發現事故隱患能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報告以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避免重大事故者;
    4、在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上積極提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實施后,取得明顯效果者;
    5、在事故搶救中有突出貢獻者。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車間、部室、班組給予獎勵和表揚:
    1、年終總結安全工作時,無出現重大傷亡事故,輕傷率小于千分之四;
    2、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無違章、違紀,積極參加各種活動,安全管理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群眾化;
    3、污水排放、粉塵污染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經測試達標者;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給予懲罰或批評:
    1、各級領導違章指揮生產,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2、對職工不認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發生違章、違法亂紀操作不制止,造成事故的;
    3、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違章作業,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
    4、不嚴格履行有關手續或不嚴格執行公司的有關規定,造成安環事故的;
    5、發現事故隱患,一不報告二不積極采取措施或搶救不積極,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6、破壞安環設施或不保護安環設施,勞保用品佩戴不全的;
    7、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打擊報復;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弄虛作假,庇護當事人或嫁禍于人者。
    第十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給予懲罰或批評:
    1、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輕傷事故的;
    2、對設備不能按時檢修,帶病運轉,造成安環事故的;
    3、安環制度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4、安環工作無人領導,或領導不力,機構不全,不接受上級安環部門的領導的;
    5、安環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上報材料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或隱瞞不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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