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制度(GZJJ-ZY-087)
作者:佚名
2010-11-23 22:09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GZJJ-ZY-087)
版 次 A0 實施日期 2009-05-01
審 批 葉建華 編制部門 礦山管理部
1.總則
1.1為加強礦山管理部安全管理,規范礦山安全生產秩序,根據《礦山安全
法》以及國家安全監督局、公安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環保總局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公司與礦山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礦山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公司統一管理,開采外包的形式,各職能部門分項落實的原則,實行礦山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
1.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礦山的安全生產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監察部門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
2.安全生產責任制
2.1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2.1.1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安全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決定、指示,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不斷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2.1.2組織制定本企業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并負責督促執行。
2.1.3 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合格持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
2.1.4 制定安全檢查制度,針對礦區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組織特種作業人員接受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并保證其持證上崗。
2.1.6 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有效投入,改善從業人員的勞動條件,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2.1.7 組織制定礦山災害預防和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對本礦發生的傷亡事故,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如實向鄉鎮人民政府、縣鄉鎮企業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并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和落實整改措施。
2.1.8 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金。
2.2 分管負責人(安全專職)安全生產責任制
2.2.1 協助礦長抓好安全生產管理。
2.2.2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2.2.3 確保本企業安全資金的合理投入使用。
2.2.4 接受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和主管部門的安全技術指導。
2.2.5 協助處理好全礦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事務。
2.2.6 熟悉本礦山生產工藝過程和各工序的操作規程。
2.2.7 熟悉并能應用礦山安全知識對本礦山實施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2.2.8 努力學習,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對本礦山的管理水平。
2.3 開采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2.3.1 熟悉了解作業場地的基本情況,聽從管理人員的合理安排。
2.3.2 從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好安全帽,保險繩等勞動保護用品。
2.3.3 嚴禁酒后上崗。
2.3.4 開采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礦山開采安全作業規程》進行開采作業。
2.3.5 操作過程中嚴禁重疊作業。
2.3.6 在作業過程中互相監督,發現違章操作行為或不安全隱患,應立即制止并向現場管理人員匯報。
2.4 鑿巖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2.4.1 熟悉了解鑿巖機各部構造、技術性能,并能預防和排除故障。
2.4.2 工作前檢查處理好工作面的安全程度,檢查機器是否正常、完好,并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2.4.3 嚴禁酒后上崗作業,嚴禁騎在支架上鑿巖打眼。
2.4.4 操作時,必須嚴格按照《鑿巖工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4.5 虛心專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工作效益。
2.5 挖掘機、裝載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2.5.1 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發給機械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駕駛。
2.5.2 司機要熟悉所駕車輛的性能,并能夠處理簡單的機械故障。
2.5.3 司機在出車前必須檢查所駕車輛的運動機構和制動系統。
2.5.4 司機應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在行走路線上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2.5.5 機械臂下嚴禁站人或有人從底下通過。
2.5.6 在施工區作業時,要提高警惕,首先必須觀察邊坡、臺階等的安全情況,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進入施工作業。
2.5.7 起步前應將鏟斗提升到離地面0.5m左右。作業時應使用低速檔。用高速檔行駛時,不得進行升降和翻轉鏟斗。嚴禁鏟斗載人;
2.5.8行駛道路應平坦,不得在傾斜度超過規定的場地上作業,運送距離不宜過大。鏟斗滿載運送時,鏟應保持在低位。
2.5.9在松散不平的場地作業,可稍稍提升鏟臂,裝料時鏟斗應從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鏟斗單邊受力。
2.5.10向運輸車輛上卸土時應緩慢,鏟斗應處在合適的高度前翻和回位不得過快。
2.6 運礦車輛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2.6.1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后方可上崗,嚴禁無證駕駛。
2.6.2 司機要熟悉所駕車輛的性能,并能夠判斷和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2.6.3 司機出車前必須對所駕車輛進行認真檢查,對存在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并通知汽車修理工對車輛進行修理。
2.6.4 司機必須對所駕車輛存在的問題和修理的情況作好如實的記錄。
2.6.5 司機在運礦前應對運礦公路進行全面的檢查,存在安全問題的路段必須處理好后方可運輸,并作好相關的防護措施。
版 次 A0 實施日期 2009-05-01
審 批 葉建華 編制部門 礦山管理部
1.總則
1.1為加強礦山管理部安全管理,規范礦山安全生產秩序,根據《礦山安全
法》以及國家安全監督局、公安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環保總局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公司與礦山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礦山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公司統一管理,開采外包的形式,各職能部門分項落實的原則,實行礦山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
1.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礦山的安全生產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監察部門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
2.安全生產責任制
2.1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2.1.1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安全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決定、指示,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不斷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2.1.2組織制定本企業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并負責督促執行。
2.1.3 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合格持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
2.1.4 制定安全檢查制度,針對礦區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組織特種作業人員接受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并保證其持證上崗。
2.1.6 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有效投入,改善從業人員的勞動條件,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2.1.7 組織制定礦山災害預防和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對本礦發生的傷亡事故,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如實向鄉鎮人民政府、縣鄉鎮企業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并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和落實整改措施。
2.1.8 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金。
2.2 分管負責人(安全專職)安全生產責任制
2.2.1 協助礦長抓好安全生產管理。
2.2.2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2.2.3 確保本企業安全資金的合理投入使用。
2.2.4 接受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和主管部門的安全技術指導。
2.2.5 協助處理好全礦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事務。
2.2.6 熟悉本礦山生產工藝過程和各工序的操作規程。
2.2.7 熟悉并能應用礦山安全知識對本礦山實施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2.2.8 努力學習,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對本礦山的管理水平。
2.3 開采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2.3.1 熟悉了解作業場地的基本情況,聽從管理人員的合理安排。
2.3.2 從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好安全帽,保險繩等勞動保護用品。
2.3.3 嚴禁酒后上崗。
2.3.4 開采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礦山開采安全作業規程》進行開采作業。
2.3.5 操作過程中嚴禁重疊作業。
2.3.6 在作業過程中互相監督,發現違章操作行為或不安全隱患,應立即制止并向現場管理人員匯報。
2.4 鑿巖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2.4.1 熟悉了解鑿巖機各部構造、技術性能,并能預防和排除故障。
2.4.2 工作前檢查處理好工作面的安全程度,檢查機器是否正常、完好,并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2.4.3 嚴禁酒后上崗作業,嚴禁騎在支架上鑿巖打眼。
2.4.4 操作時,必須嚴格按照《鑿巖工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4.5 虛心專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工作效益。
2.5 挖掘機、裝載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2.5.1 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發給機械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駕駛。
2.5.2 司機要熟悉所駕車輛的性能,并能夠處理簡單的機械故障。
2.5.3 司機在出車前必須檢查所駕車輛的運動機構和制動系統。
2.5.4 司機應根據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在行走路線上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2.5.5 機械臂下嚴禁站人或有人從底下通過。
2.5.6 在施工區作業時,要提高警惕,首先必須觀察邊坡、臺階等的安全情況,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進入施工作業。
2.5.7 起步前應將鏟斗提升到離地面0.5m左右。作業時應使用低速檔。用高速檔行駛時,不得進行升降和翻轉鏟斗。嚴禁鏟斗載人;
2.5.8行駛道路應平坦,不得在傾斜度超過規定的場地上作業,運送距離不宜過大。鏟斗滿載運送時,鏟應保持在低位。
2.5.9在松散不平的場地作業,可稍稍提升鏟臂,裝料時鏟斗應從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鏟斗單邊受力。
2.5.10向運輸車輛上卸土時應緩慢,鏟斗應處在合適的高度前翻和回位不得過快。
2.6 運礦車輛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2.6.1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后方可上崗,嚴禁無證駕駛。
2.6.2 司機要熟悉所駕車輛的性能,并能夠判斷和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2.6.3 司機出車前必須對所駕車輛進行認真檢查,對存在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并通知汽車修理工對車輛進行修理。
2.6.4 司機必須對所駕車輛存在的問題和修理的情況作好如實的記錄。
2.6.5 司機在運礦前應對運礦公路進行全面的檢查,存在安全問題的路段必須處理好后方可運輸,并作好相關的防護措施。
上一篇:檢修工作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