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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3 21:35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決杜絕和控制重大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及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依據《安全生產法》制定本制度
    二、 發生一人次輕傷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1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50元;扣罰責任單位班組(工段)長30元 。
    三、同一班組在一個月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輕傷事故的,第二起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2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100元;扣罰責任單位班組(工段)長50元;
    四、發生一次兩人以上輕傷事故的,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3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200元;扣罰責任單位班組(工段)長100元;
    五、 因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而發生輕傷事故的,扣罰責任班組長300元;
    六 、發生生產性重傷一人事故,扣罰事故主要責任人1000元;扣罰事故次要責任人500元。扣罰責任單位班組長300元;扣罰事故單位安全員300元;扣罰分廠分管領導1000元;扣罰分廠主任2000元;
    七、本年度發生生產性重傷兩人及兩人以上事故或造成一人四級以上傷殘的,給與事故主要責任人行政記過處分并扣罰2000元;給與事故次要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并扣罰1000元。扣罰單位班組長1000元;事故分廠分管領導2000元;扣罰分廠主要領導3000元;扣罰事故單位安全員1000元;
    八、由于違反《炸藥庫安全管理制度》和《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發生險兆事故的,扣罰主要責任人500元;扣罰次要責任人200元;給予責任班組長記過處分并扣罰500元;分廠安全員行政記大過處分并扣罰500元。
    九、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冒險蠻干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在同等條件下加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 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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