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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發放及保管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17 14:40 來源:本站原創
    材料發放及保管管理制度
    1、領用單位必須持生產科審批的料單領取,發料單位不得轉讓,對私自使用的單位處以材料價值的200%罰款。
    2、生產科分管的材料,入庫前必須經生產科驗收、簽字,未經驗收簽字的,生產科不予承認。
    3、坑木、大徑、塘材棍、網、荊笆、繩等材料管理辦法
    (1)、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材料消耗臺帳,對不建立材料消耗臺帳的單位罰款200元。
    (2)、井下材料必須分類碼放整齊,掛牌管理,若發現亂堆亂放造成浪費的,罰單位500-800元,管理人員100-200元。
    (3)、供應科所保管材料,必須按礦核定的標準,嚴格發放,否則罰責任人100-300元。
    (4)、各單位必須加強材料回收復用工作,塘材棍復用回收率不低于40%,板梁不低于30%,否則塘材每少回一根罰5元,板梁每少回一塊罰10元。專項回收的材料按生產科核定的回收數量,如數回收。
    4、支護用品管理制度
    (1)、使用單位必須先辦理手續,經生產科長批準后,方可領用,否則供應科、機廠不得發放。
    (2)、單體支柱運送必須輕裝輕卸。因裝卸不當造成的損壞,每根罰單位500元,罰負責者100元。
    (3)、單體支柱不得丟失,如有丟失每根按1000元處罰。
    (4)、地面保管單位丟失單體支柱,每根賠償1000元。
    (5)、單體支柱修理由生產科負責,各區隊必須配合裝卸,否則每次處罰200元。
    (6)、“π”型鋼梁、鉸接頂梁實行交舊領新制度,如不交舊“π”型鋼梁,每根按500元罰款,鉸接頂梁每根按300元罰款。
    (7)、損壞變形的梁區隊應及時升井,由生產科收點后,給上交區隊打好小票。
    (8)、各區隊若因使用方法不當,致使“π”型鋼梁損壞,每根按200元處罰,報廢梁必須報請分管礦領導批準。
    (9)、保管單位出現丟失“π”型鋼梁、鉸接頂梁按購價賠償。
    5、金屬棚使用及回收管理規定(l)、金屬支架的加工制作和修復由礦機廠負責,領料長度和制作長度相符(包括下腳料),制作支架必須符合要求,否則扣除加工費,每根罰50元。
    (2)、礦機廠要設專人負責工字鋼支架的管理,各類支架必須分類建帳,分類碼放,標牌醒目,每周將鋼棚統計臺賬報生產科坑代組。
    (3)、區隊領用支架須經生產科批準,否則每根罰款50元。
    (4)、巷道移交時,支架編號交接,由生產科監督交給管理單位,并到生產科辦理轉賬手續,否則丟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5)、采煤隊兩巷、切眼、水倉、硐室、探巷等使用金屬棚支護的巷道在使用結束后必須全部回收,回收出的金屬棚必須按好、壞、梁、腿分類碼放整齊。回收的完好金屬棚須經生產科同意后方可調入其它單位使用,但必須辦理交接轉賬手續,不轉賬認為丟失,按價賠償。
    (6)、掘進隊在井下使用采煤隊回收的金屬棚時,必須手續單和上賬物相符,如出現差錯,按數量處罰每根400元。
    (7)、區隊回收架棚巷道前,必須與生產科坑代主管聯系清點,未經生產科清點私自回棚者,罰本隊1000元。
    (8)、各區隊必須設一人具體負責工鋼的回收,使用情況。采煤隊回收的金屬棚必須按生產科指定地點,碼放整齊,否則罰區隊100元。
    (9)、井下區隊上交機廠的費舊工字鋼交接單必須由廠長簽字交生產科保存。
    上一篇: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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