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總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一、在礦長領導下,對本礦生產、建設負技術責任。組織編制全礦生產、建設、科技進步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計劃。保證采區回采率、工作面回收率不低于規定指標。
二、組織制定和審定有關設計和作業規程、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各項技術管理制度,并檢查其落實情況,為全礦生產建設和完成礦各項任務提供可靠的技術保證。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有關科技政策,組織編制職工技術培訓計劃,并負責實施。掌握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信息,并推廣、應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統管技術干部業務工作,并對技術干部的使用提出建議。
四、貫徹執行“一通三防”的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審查礦井“一通三防”計劃、設計方案、工程費用以及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并按上級規定填報有關報表。研究、解決“一通三防”中的技術問題,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五、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組織編制和審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重大生產事故的搶救、搶修措施的審查,并協助礦長組織指揮搶救,搶修工作。
六、掌握全礦生產動態,協助礦長完成生產、建設、科研進步以及各項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七、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環保政策、規定,組織編制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負責實施。監督檢查污染物排放情況和環保設施運行情況。
八、定期向礦長匯報技術工作,完成礦長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