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礦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0-30 13:23
來源:本站原創
XX煤礦礦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為確保礦內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在礦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礦內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制度。
二、礦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武裝保衛科負責。
三、任何車輛和行人進出礦大門、辦公樓、南風井都須登記,接受檢查,經允許后進入。
四、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攤販、非本礦工作人員嚴禁進入生產區。
五、出租車禁止進入本礦。
六、在礦內行駛的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違者罰款50-100元。
七、未經武裝保衛科門同意,不得在大門前和礦內道路上停車,違者罰款100~500元。
八、禁止在礦內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違者罰款100-500。
九、禁止在礦內道路上坐臥、停留、嬉鬧、使用滑板、旱冰鞋和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違者罰款100~500元。
十、禁止醉酒駕車和無證駕車,違者罰款300~600元,并移送公安交通機關處理。
十一、禁止在礦內鳴高音喇叭,違者罰款50~100元。
十二、未經武裝保衛科允許,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非機動車輛不得駛入辦公區,違者罰款500~1000元。
十三、在礦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通知武裝保衛科前來處理。造成一般財產損失的除賠償或修復外,處以賠償或修復費用的20%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十四、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執行。
十五、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其它制度與本制度規定不符時,以本制度規定執行。
為確保礦內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在礦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礦內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制度。
二、礦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武裝保衛科負責。
三、任何車輛和行人進出礦大門、辦公樓、南風井都須登記,接受檢查,經允許后進入。
四、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攤販、非本礦工作人員嚴禁進入生產區。
五、出租車禁止進入本礦。
六、在礦內行駛的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違者罰款50-100元。
七、未經武裝保衛科門同意,不得在大門前和礦內道路上停車,違者罰款100~500元。
八、禁止在礦內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違者罰款100-500。
九、禁止在礦內道路上坐臥、停留、嬉鬧、使用滑板、旱冰鞋和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違者罰款100~500元。
十、禁止醉酒駕車和無證駕車,違者罰款300~600元,并移送公安交通機關處理。
十一、禁止在礦內鳴高音喇叭,違者罰款50~100元。
十二、未經武裝保衛科允許,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非機動車輛不得駛入辦公區,違者罰款500~1000元。
十三、在礦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通知武裝保衛科前來處理。造成一般財產損失的除賠償或修復外,處以賠償或修復費用的20%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十四、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執行。
十五、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其它制度與本制度規定不符時,以本制度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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