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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0-10-30 13:14 來源:本站原創
    XX煤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3.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XX煤礦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危害,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及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法規,結合XX煤礦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XX煤礦各單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第五條 為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確保消防安全各項工作全面開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成立XX煤礦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分管武裝保衛工作的礦領導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裝保衛科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部門、區隊及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3.3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單位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時協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第八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領導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五)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協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匯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二)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三)擬定單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處各類違反安全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務。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義務消防隊接受礦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的管理,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確保消防設施、器材配備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員的消防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運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藥庫、油脂庫、重點機房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要嚴格審批手續,經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審批后,落實現場監控人,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確認無火災、無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十四條 各重點要害部位必須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撤消或損壞。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及時檢查維護各類用電線路,及時更換,維修老化、脫皮等存在火災隱患的線路。
    第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火災時,要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嚴禁存在僥幸心理,瞞報火災事故或是不及時采取撲救、疏散措施。臨近單位要給予全力支援,無條件為處置火災提供便利。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無條件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能自己撲救的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自己無法撲救的火災,要及時、準確地向武裝保衛科門或消防機關報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接到火警或發現火災后,應及時向消防機關報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匯報,及時采取應急撲救措施
    第十九條 火災撲救時要堅持先救人、后搶物的原則,搶救物品時要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第二十條 火災撲救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3.5 防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重點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工作區域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單位每月要集中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儲存、領用、退料、回收、登記等管理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對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單位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建設,制度建設等基礎工作情況;
    (二)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要填寫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每年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要對滅火器材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1.3.6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對檢查出的火災隱患及時予以消除,對能夠當場改正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要當場督促改正,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有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危險部位工作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關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檢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要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并存檔備案。
    1.3.7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七條 各部位要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要積極參加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1.3.8 消防檔案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進展及時更新。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義務消防隊人員花名冊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公眾人員情況;
    (七)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簽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七)火災情況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1.3.9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經營的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或在火災撲救、火災報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班組)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嚴肅查處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整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麻痹大意致使發生火災事故的有關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10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武裝保衛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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