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通風系統技術標準
礦井通風系統技術標準
主要通風機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并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
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至少每月檢查一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
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主要通風機的反風設施,要由礦長組織機電、通風等相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反風演習時間一次不少于2h,當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也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負壓傳感器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變電所或變電點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在停風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采區通風系統
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
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和采區以上通風系統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改變一個采區及采區以下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通風系統中不得有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和利用采空區通風等通風方式。
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布置獨立通實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本條文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瓦斯自動監測報警斷電裝置,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巷道貫通時,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由地測科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報告,并通知相關單位分別編制貫通安全措施。
貫通前,通風區必須事先搞好風流調整的準備工作。
貫通時,必須由通風區派主管通風人員在現場統一指揮。
貫通后,必須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防止瓦斯積聚,待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所有通風設施的構筑必須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的有關要求。
采、掘工作面都應實行獨立通風。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礦井通風部門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圖上標明風流方向、風量、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主要通風機的參數等。
礦井風量配備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礦井風量配備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以及《“一通三防”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
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它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它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按實際需要風量計算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
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