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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空氣成份技術標準

    作者:佚名 2010-07-16 20:55 來源:本站原創

    礦井空氣成份技術標準
    一、礦井空氣成份指標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按體積百分比計算,氧氣濃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礦井有害氣體的濃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H3) 0.004

    注: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標準有關條文執行。
    當巷道中空氣成份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同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部門報告。
    井下空氣成份應定期取樣化驗,取樣地點和次數由礦井通風部門確定。
    二、瓦斯鑒定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的條件下進行。礦井瓦斯等級的確定,按每一生產礦井中的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分別計算瓦斯涌出量,并應取其最大值。
    每年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和二氧化碳的測定工作時間,由省煤炭管理局、集團公司根據礦井生產的氣候變化規律,選擇在瓦斯涌出量大的一個月份。
    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的鑒定工作必須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間隔十天),分三個班進行。
    測定時間選在生產正常時進行。
    測定地點選在測風站內。
    測定內容包括:風量、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及氣溫、氣壓、溫度等氣候條件。
    鑒定日采取穩定通風系統的措施,并對有關檢測儀器、儀表提前進行校正。
    在測風站內測定瓦斯濃度時,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進行。
    采區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應在該采區全部分區風流匯合后的風流中進行。
    采煤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應在采煤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10m以外至回風巷口進行,并取其濃度最大值作為標準
    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應在掘進工作面5m以外至巷道口進行,并取其濃度最大值作為標準
    所有采掘工作面、無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三八制)至少檢查兩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可能涌出或可能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檢查及檢查次數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對有氣體異常、長時間停風的地點,除對在害氣體測定外,同時要對含氧量進行測定。
    三、瓦斯管理技術要求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使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儀斷電裝置后采掘工作面只準人工復電。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瓦斯檢查范圍規定
    對設有各類支架的巷道檢查時,在距支架和巷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對不設支架或用錨噴、砌碹支護巷道檢查時,在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
    回采工作面風流檢查為回風巷距工作面煤壁0——10m的工作面空間范圍內,一般在10m處檢查。
    回采工作面回風流檢查為回采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10m以外至回風巷口,一般在距回風巷口10——15m范圍內檢查。
    回風上隅角檢查,普采、炮采工作面回風側密集切損線向采空區延深200mm處;綜采工作面回風側以掩護深與頂梁的交接處為界向采空區延深200mm距頂板下200mm處。
    機組檢查為采煤機滾筒3——5m處。
    掘進工作面風流檢查為距工作面5m范圍內無風筒側。
    掘進工作面回風流檢查為距掘進工作面5m以外至巷道口段,一般距全負壓巷口10——15m處。
    爆破地點、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檢查。
    對于瓦斯涌出異常區域和地點,按有關規定檢查。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停工地點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同時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如果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以及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制定排放瓦斯的專門措施。
    排放前必須計算瓦斯含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
    采用限風排放。首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m范圍內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通過控制風量和延伸風筒的速度,使排出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瓦斯流經區域內還必須停電撤人,各通道口設專人警戒。任何情況下都要禁止“一風吹”的嚴重違章作業的狀況發生。
    排放瓦斯結束后,經檢查證實整個停風區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經穩定30min后,瓦斯濃度沒有變化,才可恢復局扇通風機的正常供風。
    恢復正常通風后,電工檢查證實電氣設備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礦井因停電或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必須有恢復通風的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恢復通風后,所有受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m巷道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有關規定,方可開動機器。
    巷道貫通時,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放炮。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都不得超過0.5%,否則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礦井一氧化碳、硫化氫等氣體濃度的測定
    礦井一氧化碳氣體濃度使用GTB999B型數字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或多種氣體測定器來測定。
    礦井硫化氫等氣體濃度使用多種氣體測定器來測定。
    礦井風速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應符合下表要求:
    井 巷 名 稱 允許風速(m/s)
    最低 最高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 15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 12
    風橋 - 10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 8
    主要進、回風巷 - 8
    架線電機車巷道 1.0 8
    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 0.25 4
    掘進中的巖巷 0.15 4
    其它通風人行巷道 0.15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上表規定執行。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高于上表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 m/s。
    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礦井溫度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
    在局部超溫的個別地點,經采取加大風量,局部降溫等措施后,仍超過本條規定,可適當提高空氣溫度的規定,但采掘工作面的最高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最高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4℃。
    進風井筒冬季結冰,對工人身體健康,提升和其它裝置有危害時,必須裝設空氣預熱設備,保持進風井口以下空氣溫度經常在2℃以上。
    井下空氣溫度的測定
    回采工作面空氣溫度的測點,應設在運煤道空間中央距回風道口15m處的風流中。
    掘進工作面空氣溫度的測點,應設在風筒出風口前方3m處的巷道中央的風流中。
    機電硐室空氣溫度的測點,應設在硐室回風道口的風流中。
    空氣溫度的測定,不應靠近人身或致冷設備,至少距離0.5m.
    測溫儀器可使用最小分度為1℃并經校正的溫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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