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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纜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04-23 21:54 來源:本站原創

    電纜管理制度

    1. 電纜的管理。電纜是采區供電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電氣管理中最薄弱的環節。因此,必須加強對電纜的管理,具體要求是:
    (1) 礦井必須設立電纜管理組,對電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2) 使用電纜的單位,應設兼職“電纜管理員” 一人,負責本單位電纜的領取、入井、移交、驗收及電纜回收上井,向電纜管理組交還電纜等工作;
    (3) 電纜管理組應有必要的規章制度,例如:
    ①電纜管理組的職責范圍;
    ②電纜的領取和發放規定;
    ③電纜的回收和上井規定;
    ④電纜的編號、修補、試驗、調配和報廢的規定;
    ⑤電纜的丟失、損壞和事故分析及有關獎懲制度的規定;
    ⑥電纜的帳、卡、圖、板管理;
    ⑦電纜的入庫保管制度
    ⑧掌握井下電纜的分布及使用情況等。
    (4) 電纜入井前必須經過嚴格檢查,填寫入井證。沒有入井證的電纜,禁止入井使用;
    (5) 高壓電纜應執行掛牌制度,以便識別和管理。掛牌的地點有:電纜入井的轉角處;井下中央變電所高壓電纜進、出線處;主要運輸大巷中電纜分支處;井下機電硐室的高壓電纜進、出線處。電纜標志牌上應注明:電纜的型
    號、規格、長度及維護人。
    2.電纜的領取、發放和回收的規定
    (1) 新購進的電纜,由電纜管理組統一領取,領回的電纜經檢查合格后,一律統一編號、上帳、建卡;
    (2) 沒有合格證的電纜,不準發放;
    (3) 電纜管理組發放電纜有以下原則:
    ①生產單位因采區銜接而增加負荷需要電纜時,應有負荷增容審批手續;
    ②運行中的電纜,因損壞而需要更換時,可重新領取。但事后必須查明原因,找出責任者。無故損壞者,應按制度賠償;
    ③因電纜絕緣電阻降低,不能保證檢漏裝置正常運行時,可以重新領取;
    ④供電或配電線路負荷改變時,可以更換。
    電纜的回收規定:
    (1) 采區生產結束,應及時將電纜回收上井,如數交給電纜管理組,并設專人驗收檢查:
    ①檢查每條電纜兩端號碼是否存在;
    ②電纜護套是否完整無損;
    ③芯線有無斷線或損傷。
    (2) 如電纜完好,給交回單位填寫收到條。并在移動卡片上注銷,記載收到日期,說明該條電纜停用回庫;
    (3) 如果電纜嚴重損壞或無故割斷時,必須追查責任,并報上級領導,聽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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