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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連塔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09-10-02 03:32 來源:本站原創
    補連塔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
    一、一般性規定:
    (一) 年內同一跟班隊干跟班期間員工出現三次重大不安全行為免除跟班隊干職務。
    (二) 凡是年內累計出現三次不安全行為者,正式工待崗學習15天。取消全年任何評先、年終獎資格、臨時工開除。
    (三)凡有以下重大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1000元,停工學習15天。跟班隊干處罰500元,隊長、書記各處罰200元,舉報者獎勵1000元,其它執行相關文件規定。
    1、安排沒有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2、沒有《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隨意組織職工井下生產、作業。
    3、沒有貫徹《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施工作業。
    4、更換大型部件或者非常規性檢修沒有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5、違反《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違章作業、指揮、冒險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煤機司機、電鉗工)無操作資格證或者無生產辦培訓合格證明上崗作業。
    7、入井人員在井下(包括井口20米范圍內)帶煙草、點火物品、穿化纖衣服入井、酒后入井。
    8、拒絕安全檢查,對檢查人員辱罵、毆打、報復。
    9、私自將火工品帶出規定存放地點。
    10、井下睡崗人員(指靠、坐、躺在減速箱或其它旋轉、運轉部位,躺在移變上或者睡覺的地點存在安全隱患等)或者脫崗;
    11、工作期間睡覺,釀成非人身事故
    12、無駕駛證駕駛入井車輛及發車。
    13、酒后駕車。
    14、起吊、搬運重物時,站在重物下、脫落范圍內。
    15、在支護不到位或有離層片幫的地方站立、休息。
    16、在輔助運輸路線上停放設備、物件等沒有設置警示牌或貼反光貼。
    17、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2米及以上)。
    (四)凡有以下中等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500元,跟班隊長處罰200元。
    1、摘掉安全帽或安全頭盔。
    2、敲幫問頂不使用專用工具。
    3、直接用水沖洗電氣設備。
    (五)凡有以下一般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200元,跟班隊長處罰100元。
    1、入井人員沒有佩戴自救器、穿工作服、穿絕緣鞋、系緊安全帽帽帶。
    2、使用不完好的防護用品及工器具。
    3、在安全出口通道內放置其他物品,造成通道不暢通。
    4、檢查人員提出的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責任)。
    5、睡崗。
    6、在輔運大巷作業,沒穿反光工作服。
    7、站在輔運大巷車輛行走路線中間、拐彎死角位置候車。
    二、綜采工作面:
    (一)凡有以下重大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1000元,停工學習15天,跟班隊干處罰500元,隊長、書記各處罰200元,舉報者獎勵1000元,其它執行相關文件規定。
    1、護幫板沒有打出,到支架大腳前作業、處理大塊煤、片幫煤、清理浮煤等。
    2、拉架、推溜中架前有人作業。
    3、拉架時架間有人通過。
    4、架前或架間作業沒有對本架及左右相鄰支架閉鎖(清理架前浮煤除外)。
    5、支架檢修時,沒有對本架閉鎖、關閉截止閥。
    6、支架檢修時沒有對相鄰兩架閉鎖。
    7、支架檢修工檢修支架需要登高作業(護網或蹲在護幫板上、站在立柱上等)沒有系安全帶。
    8、支架檢修工需要到溜槽內作業時沒有對刮板運輸機或轉載機閉鎖。
    9、生產過程中站在溜槽上處理支架故障。
    10、更換支架側護板沒有對頂板掛網或者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矸傷人。
    11、更換完液管或密封時,U型銷子插不到位或插單腿銷。
    12、更換液壓元件時沒有卸壓。
    13、高壓液管頭沒有采取防爆崩人措施。
    14、檢修拆卸液壓管路前未卸壓或帶壓作業。
    15、更換支架立柱安全閥或立柱的壓力傳感器時,立柱降下高度不夠,安全閥沒有泄壓。
    16、進入溜槽內作業沒有帶頭盔(采高在4米以上)。
    17、檢查運輸機鏈的過程中,支架護幫板未打到位。
    18、刮板輸送機內作業,支架護幫板沒有打到位。
    19、刮板輸送機內作業沒有對刮板輸送機進行閉鎖。
    20、旋轉槽內作業沒有對轉載機、破碎機閉鎖、上鎖。
    21、刮板機、轉載機、破碎機,檢修時不閉鎖。
    22、煤機檢修時沒有斷電、上鎖。
    23、煤機更換截齒沒有進行斷電、上鎖;
    24、煤機檢修時沒有對刮板運輸機閉鎖、上鎖。
    25、煤機更換截齒,支架護幫板沒有打到位。
    26、煤機清洗噴霧裝置沒有進行斷電、上鎖。
    27、在煤機與煤壁間作業時支架護幫板沒有打到位以及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片幫煤傷人。
    28、在生產過程中,不停機處理采煤機機身上大塊煤或矸石。
    29、拉移變列車時,人員在移變列車上作業(平板車上盤電纜除外)。
    30、拉移變列車時,絞車的鋼絲繩兩側站人。
    31、拉移變列車時,絞車未安裝護繩板。
    32、拉移變列車時,看護人員站在列車與煤壁之間。
    33、拉移變列車時,看護人員站在列車與皮帶之間。
    34、拉移變列車時,人員站在皮帶上看護,沒有對皮帶閉鎖、上鎖。
    35、拉移變列車時沒有采取防跑車措施(或未安裝雙向絞車)。
    36、移變列車拉到位后沒有上阻車器。
    37、拉單軌吊電纜時,單軌吊下落范圍內有人員站立。
    38、拆卸單軌吊時,人員從皮帶護網(馬蒂爾)處行走、上、下。
    39、拆卸單軌吊時,拆單軌吊時人員沒有系安全帶。
    40、運轉過程中拆皮帶架。
    41、初采期間沒有上防護繩或者私自取掉防護繩。
    42、利用單體橫向拉重物。
    43、末采掛網期間進入工作面探巷。
    44、在設備運轉中到刮板機機頭、機尾蓋板上作業。
    45、浮化液泵站高壓過濾器沒有安設防崩防護罩、防護鏈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46、煤機司機生產中不帶頭盔。
    47、老頂初次來壓前不配帶頭盔。
    1、綜采進入刮板機、轉載機、破碎機內作業必須進行閉鎖、上鎖;多處作業必須每處均上鎖。
    2、綜采必須嚴格執行誰上鎖、誰解鎖原則
    3、綜采不得私自甩刮板機、轉載機閉鎖保護、或者縮短閉鎖保護距離
    4、綜采拆皮帶架必須對皮帶進行閉鎖、上鎖。
    5、綜采控制臺起動三機、噴霧泵、乳化液泵必須執行誰停三機(泵),誰請求起動原則,控制臺必須詳細記錄指令發號人姓名。
    6、綜采煤機停機、搖臂必須放置在水平位置,破碎機升至最高位置。
    7、全礦各隊不得私自甩急停、閉鎖、拉繩、聲音報警、瓦斯監測儀等安全保護設施,必須保證安全保護裝置完好。
    (二)凡有以下中等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500元,跟班隊長處罰200元。
    1、生產作業中,煤機司機在支架立柱前操作煤機遙控器(采高在4米以上)。
    2、啟動煤機時人員不發出開機警告。
    3、煤機割煤,有人員通過時,不停止采煤機牽引(通過人員已打招呼),
    4、煤機割煤,行人通過前沒有提示煤機司機。
    5、拆皮帶架時沒有對皮帶進行閉鎖。
    6、綜采工作面人員沒有穿防砸靴。
    7、大采高進入工作面人員不配帶頭盔(不包括檢查人員)。
    (三)凡有以下一般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200元,跟班隊長處罰100元。
    1、超前支護范圍內聯巷沒有掛警界線、嚴禁入內牌板。
    2、單體有卸液現象時,未及時更換,按根數處罰。
    3、馬蒂爾司機坐單軌吊電纜或沒有站在防護網范圍內。
    四、皮帶運轉:
    (一)凡有以下重大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1000元,停工學習15天,跟班隊干處罰500元,隊長、書記各處罰200元,舉報者獎勵1000元,其它執行相關文件規定。
    1、不走過橋違章跨越運行的皮帶。
    2、鉆底皮帶。
    3、皮帶運轉中從事更換托輥、處理更換清掃器等檢修工作。
    4、在停止運轉的帶式輸送機上行走或作業時未將皮帶閉鎖、上鎖。
    5、煤倉清理倉壁未沖洗干凈,進入煤倉檢修。
    6、私自甩皮帶保護。
    7、乘坐皮帶。
    8、處理漏斗時,下皮帶沒有閉鎖。
    9、處理漏斗時,本皮帶沒有閉鎖。
    10、處理漏斗時,單人操作,無人監護。
    (二)凡有以下中等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500元,跟班隊長處罰200元。
    1、啟動皮帶、未進行報警起動皮帶。
    2、皮帶運轉時清理除鐵器上的雜物。
    3、皮帶運轉時用鍬或其它東西處理底皮帶上的煤。
    4、設備檢修完畢后,拆除的防護罩、防護欄不及時恢復到原位。
    5、無防護措施,人員站在給料機刮板鏈上觀察煤倉堵口情況。
    五、機電檢修:
    (一)凡有以下重大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1000元,停工學習15天,跟班隊干處罰500元,隊長、書記各處罰200元,舉報者獎勵1000元,其它執行相關文件規定。
    1、沒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驗電。
    2、電器設備檢修時,不上鎖。
    3、驗電前沒有測瓦斯濃度。
    4、電器設備檢修時,沒有驗電。
    5、電器設備檢修時,沒有放電。
    6、電器檢修時,沒掛接地線。
    7、帶電檢修、人工搬遷設備。
    8、強行送電或未按規定執行停送電制度
    9、多級停電未遵循從低到高的原則。
    10、安裝設備使用手動葫蘆載荷能力小于所吊設備重量。
    11、焊接完畢未及時清理現場并再次灑水,未按要求留人看守。
    六、輔助運輸:
    (一)凡有以下重大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1000元,停工學習15天,跟班隊干處罰500元,隊長、書記各處罰200元,舉報者獎勵1000元,其它執行相關文件規定。
    1、人貨混裝、超員、超載。
    2、車輛超速。
    3、使用炮車時沒有采取雙保險措施防止炮車跑車。
    4、用鏟車、支架車、裝載機、912等特種車輛搬運大型物件,人員站在車輛兩側指揮裝、卸。
    5、檢修人員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車輛措施進入車底進行檢修。
    6、駕駛燈光不全、制動不完好車輛入井。
    7、將車輛停放在巷道有坡度的位置,不采取可靠的制動措施,駕駛員隨意離開車輛。
    8、用鏟車、支架車、裝載機、912等特種車輛搬運大型物件時,不捆綁或捆綁不牢固。
    9、臨時停車、故障車輛沒有打雙閃、無雙閃車輛未設置警示。
    10、上下班坐車時,在車沒有停穩時上下車或在車上站立。
    (二)凡有以下中等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500元,跟班隊長處罰200元。
    1、乘車時將身體或攜帶的工具、物料橫向伸出車外。
    2、車輛行駛過程中,在車內躺臥、打鬧嬉戲和摘掉安全帽。
    3、不接受井口檢查,直接開車入井。
    4、拉運超出車廂的水管、木板等材料不捆綁。
    5、運送氧氣、乙炔時不采取固定和防震措施,氣瓶帽不齊全。
    七、一通三防:
    (一)凡有以下重大不安全行為者,責任人處罰1000元,停工學習15天,跟班隊干處罰500元,隊長、書記各處罰200元,舉報者獎勵1000元,其它執行相關文件規定。
    1、不關閉風門,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
    2、人為損壞通風設施(風門、密閉、風窗、風橋等),造成風流短路。
    3、拆除密閉從下往上拆,從下部開口處來回通過。
    4、氧氣、乙炔瓶或者膠管漏氣仍然作業。
    5、井下進行電焊、氣割無《安全技術措施》或者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
    6、通風隊、區隊瓦檢員做不到手冊、臺帳、牌板“三對口”及假檢的瓦檢人員。
    7、掘進工作面停風后,人員不及時撤離至全負壓通風區域。
    8、氣割作業時, 氧氣、乙炔瓶放置的安全距離不夠。
    八、以上條款和其它辦法、規定相矛盾時,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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