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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陪同事辦事出事不應算工傷

    作者:佚名 2009-07-10 23:35 來源:不詳
      一天,主任安排我的同事王某出去購買機器零件,我擔心同事買錯,主動陪其前往。

      在路上我被一輛摩托車撞傷,肇事摩托車逃逸。我花了近3000元的醫療費。

      請問,我是否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丁曉云法官: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單位已經指派了其他人上街買零件的情況下,你主動陪同前往,顯然不是因公外出期間為執行工作任務而受到的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此,你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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