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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耒陽市小水鎮一礦“6.30”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作者:安全管理網 2008-05-13 00:00 來源:安全管理網

    1997年6月30日9時40分,湖南省耒陽市小水鎮一礦在 -5m水平二上山處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1人,輕傷4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2.6萬元。

    一、礦井概況

    耒陽市小水鎮一礦位于白沙礦務局紅衛煤礦坦家沖井田內,其礦界為:南起坦家沖礦井166采區進風井以北100m,北至166采區進風井以北300m,淺部自6煤露頭線,深部至+40 ~ +60m6煤層底板等高線。其開采范圍基本上為坦家沖井老窯采空區內。

    礦井設計能力為3萬噸/年,自1991年開辦以來累計產煤7.4萬噸,平均年產原煤約1.1萬噸。礦井采用斜井開拓,中央并列式通風,設有主、副兩上井筒,主井口標高 +109.22m,主、副井筒斷面均為2×2m,井底標高+48m,主斜井為提升、行人井,副斜井為風井。

    該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參照坦家沖瓦斯資料,6煤層瓦斯含量為14 ~16m3/t,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為56.2m<sup>3</sup>/t.日,礦井采用11kw局扇代主扇,局扇安裝在副井口,為抽出式通風,總進風量約140m<sup>3</sup>/min,礦井正常生產時每天作業人員40~50人,日產原煤40~80噸。事故發生前,礦井 -5m水平所有作業地點未形成通風系統,采用2臺局扇供4個頭通風,其中1臺2kw局扇供一個頭通風,另一臺5.5kw局扇供3個頭通風,風量嚴重不足,且打循環風。礦井僅采用全井撤人放出班炮防護措施,另無其他任何防突措施

    該礦于1991年5月由小水鎮政府投資14萬元開辦,企業法定代表人為當時的鎮企業辦主任谷騰芳。同年9月,鎮政府因建學校缺少資金,遂將該礦承包給當時的礦長谷長堅及谷騰芳等人,并與其簽訂協議,協議約定:除立即還清鎮政府注入資金18萬元外,礦井投產后每年須上交鎮政府4.8萬元管理費。谷長堅邀集13位股東,每股出資4萬元,另向銀行貸款40萬元繼續辦礦。1993年4月,谷長堅又將該礦移交給身為股東之一的谷騰芳管理

    礦井于1993年8月建成投產后,由于谷騰芳未按協議交納管理費,鎮政府組織200余名村干部和民兵強行收礦,因種種原因,礦井至今未收回,該礦名為小水鎮一礦,實際上一直由谷騰芳合伙私營。從1995年起,谷騰芳共向鎮政府交納管理費3萬元。

    礦井于1992年4月16日取得湖南省地礦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證號為湘采證耒煤字(1992)年第001號A,有效期3年。1994年10月,當+48m以上老窯采空區殘煤采完后,礦井沿6煤層掘下山于1995年4月瞎深至-5m水平,從此越界進入坦家沖礦井內開采。為掩蓋其違法開采行為,谷騰芳向耒陽市地礦局提出延續采礦申請,該局沒有對其合法開采范圍和資源情況進行認真審查,便簽署“同意延續采礦,請上級審批”的意見,省地礦廳對此也沒有認真審查便于1995年4月17日以湘采證耒煤延字(1995)第001號A發給該礦新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又順延3年。1995年6月20日,紅衛煤礦以紅礦辦字(1995)第139號“關于小水鎮一礦越界開采嚴重威脅我礦安全情況的報告”呈報耒陽市地礦局,但報告所反映的問題直到事故發生時也未依法進行處理。

    二、事故經過

    6月30日早上6點鐘,在晚班人員全部出井后,早班人員未入井之前,放炮員按照生產副礦長的安排,在-5m水平二上山和水倉當頭打眼、裝藥、連線,于7點20分在地面絞車房放炮。

    上午8點30分,安全副礦長李修權帶領17人下井作業,其中有2名推車工,2名水泵工,2名維修工,其余人員分別在兩個當頭作業。上午9點40分,二上山當頭上的煤基本出完,一個大工和一個小工坐在當頭后面右幫休息,大工王旭位在當頭用手鎬挖煤準備支架,因挖煤震動誘導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煤矸量約100噸,堆積巷道30多m,涌出瓦斯量近8000m<sup>3</sup>。事故發生后,有2名水泵工自行跑出井口報信,另有4人被瓦斯熏倒在巷道里(后經搶救脫險),其余11人遇難身亡。

    礦井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與紅衛煤礦救護隊聯系,請求救護隊來礦搶救,并向鎮政府和耒陽市政府報告,同時組織人員下井搶救,將4名被瓦斯熏倒但未死亡的人員搶救出井,并迅速送往醫院。

    紅衛煤礦救護隊于中午1點20分下井進行偵察,把5名沒有被煤埋的遇難人員拖到第一水平車場后出井回隊。

    7月2日上午,紅衛救護隊再次進行搶救,由于災區通風條件差,瓦斯濃度居高不下,事故當頭巷道倒塌過長,致使搶救工作進展緩慢,直至7月7日下午5點多才把6個被煤埋住的遇難人員從煤中扒了出來,搶救工作歷時7晝夜。在搶救過程中,省煤炭局、勞動廳等領導也親臨現場,指揮救災。由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大力配合,安全地完成了搶救任務,妥善地處理了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該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但僅采取了撤人放出班炮的防護措施,而無任何其它防突措施,亦無任何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因管理混亂,無章可循,致使工人在當頭采用手鎬落煤誘導煤與瓦斯突出。

    2.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局扇代主扇,礦井總進風量小,井下局扇打循環風,-5m水平所有作業地點未形成通風系統,局扇長距離且多頭供風,當煤與瓦斯突出后,因通風不良致使進風巷道內4名人員也一同遇難。

    3.巷道布置不合理。-5m水平二上山與一上山相隔距離太近,二上山處于一上山的應力集中區,在地應力和瓦斯壓力的雙重作用下,二上山開門后僅4m,就于6月26日發生過一次10余噸的小突出,對此異常情況,該礦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以致6月26日強行掘過突出空洞后,30日早班即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二)間接原因

    1.未依法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礦長及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衡陽市煤炭局和省煤炭局下達 的培訓任務參加安全培訓,也未取得煤炭和勞動部門頒發的《礦長安全業務技術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安全知識缺乏,自主保安意識差。

    2.安全法制觀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6月25日,小水鎮政府針對本鎮內6月18日和6月23日接連發生兩起重大事故的嚴重情況,組織境內所有小煤礦礦長開會,耒陽市煤炭局當場對所有小煤礦下達書面停產整頓通知書。然而,該礦置若罔聞,繼續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終于釀成事故。

    3.小水鎮黨委、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重視不夠,對停產整頓通知貫徹落實不力。6月25日耒陽市煤炭局下達停產整頓通知書后,鎮政府在4天時間內連續兩次下達緊急通知書,但在該礦拒不執行停產指令的情況下,既未采取過硬措施予以制止,又未向耒陽市政府報告,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而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

    4.耒陽市地礦局在受理小水鎮一礦延續采礦申請后,未認真審查其合法開采范圍及資源情況,便簽署意見同意延續采礦。換證后僅2個月,紅衛煤礦就以紅礦辦字(1995)第193號文專題報告了小水鎮一礦越界開采,該局自收到報告直至事故發生也未采取措施予以糾正,致使該礦長期以來合法身份進行違法越界開采。

    5.耒陽市委、市政府對小水鎮1995年以來發生的重、特大事故查處不力,由于沒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防范措施,從而導致類似事故連續發生。

    四、防范措施

    1.依法強化鄉鎮煤礦的管理。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必須限期停產整頓,整頓不合格的予以關閉;對超層、越深越界的責令退回原界內開采。拒不退回或原界內已無資源可采的應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2.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不徇私情,依法辦事,齊心協力抓好鄉鎮煤礦的清理整頓,促使本轄區內的各類小煤礦盡快達到持證,守界、安全開采。

    3.各重點產煤鄉鎮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副鎮長,并經煤炭、勞動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各鄉鎮煤管站和安監站要自覺接受煤炭、勞動部門安全培訓和業務指導,按照“誰辦礦、誰受益、誰負責安全”的原則,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切切實實抓好本區域內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

    4.鄉鎮、個體煤礦礦長和特種作業必須依法接受煤炭部門和勞動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章作業,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5.突出礦井必須制訂可靠的防突措施,報煤炭主管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下井人員須按規定配備自救器,并進行自救培訓,以提高工人的自主保安能力。

    6.為切實做好鄉鎮煤礦的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工作,耒陽市煤炭局應按照“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原則,提高礦山救護隊的素質和戰斗力,以便能夠擔負全市煤礦搶險救災之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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