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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雙鴨山礦務局東保衛煤礦“9.1”瓦斯爆炸事故

    作者:安全管理網 2008-05-13 00:00 來源:安全管理網

    2000年9月1日8時40分,雙鴨山礦務局東保衛礦一采區41層在左翼二采準備面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人,直接經濟損失51萬元。

    一、礦井概況

    東保衛礦地處雙鴨山煤田中部,西接寶山礦,東鄰七星礦,為集中皮帶井。1998年10月投產,年生產能力為60萬噸。礦井為兩個水平采區,一水平標高為-200米,服務范圍為±0至-370米標高;二水平標高為-550米,服務范圍為-370米至-700米標高,一水平為三個采區,二水平為七個采區。礦井現在生產水平為一水平一、二采區。

    礦井通風方式為分區抽出式,一、二采區使用2K60 -18 主扇排風,三采區4 -7-11N020主扇排風,礦井需要總風量為4700立方米/分鐘,總入風量為5089立方米/分鐘,總排風量為5172立方米/分鐘。經2000年瓦斯等級鑒定確定,該礦為低瓦斯礦井。全礦在冊職工為2874人。

    事故地點位于一水平一采區41層 -270米標高左部已貫通待移交的準備回采工作面,煤層厚度為1.7米到1.8米,煤層傾角為15度至20度。工作面長度為60米至200米不等,沿走向中部有一斜交斷層。工作面上巷長760米和切眼60米由201掘進隊施工,下巷673米由204掘進隊施工,并于8月31日16點班在22時40分貫通,正式形成準備工作面。

    二、事故經過

    2000年9月1日8點班201掘進隊安排5名工人到開切眼上端做壁龕,204掘進隊也安排工人到下巷清運浮貨,通風區仍然安排原201和204掘進隊的2名專職瓦檢員去檢查瓦斯,并安排1名保安工下井清點風筒。8時40分,礦生產科副科長王作海帶領1名技術員到204掘進隊擬入下巷去檢查工作面貫通后的尾工情況,行至距下巷約100米處時,聽到一聲巨響,迎面襲來一股強大的沖擊波,他們意識到工作面可能發生了瓦斯爆炸,當即向礦調度室報告。礦調度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礦領導,匯報局調度,召邀礦山救護隊支援,并成立搶險救災指揮部。七星、新安兩個救護小隊于9時50分入井進行偵察,發現下巷有7人遇難,工作面上壁龕1人遇難,上巷有6人遇難,截止當日21時,井下全部遇難人員升到井上并得到妥善安置,救災工作全面結束。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01和204工作面貫通后,回風上山通風設施不可靠,嚴重漏風,導致工作面處于微風狀態,造成瓦斯積聚,作業人員違章試驗放炮器打火引起瓦斯爆炸。

    (二)主要原因

    1.安全管理松懈,安全責任制不落實。201掘進和204掘進貫通后,礦各級領導沒有按照《規程》規定對巷道貫通和貫通后通風系統調整實施現場指揮。風門沒有專人管理,致使 -220水平風門打開,風流短路,造成準備回采工作面微風,導致瓦斯積聚。

    2.瓦斯檢查制度不健全,瓦檢員漏崗、漏檢。沒有制定瓦檢員密碼交接制度,沒有按規定檢查瓦斯、漏檢假檢。在沒有對工作面進行瓦斯檢查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進入工作面作業。

    3.貫通后的通風系統構筑物未按設計規定材質要求安設木質調風門,而是設擋風簾,漏風嚴重,造成備用工作面風量不足。

    4.“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混亂。瓦檢員未經礦務局培訓上崗作業,瓦斯日報無人檢查和查看,記錄混亂,通風調度水平低下,不能協調指揮生產。

    5.技術管理不到位。巷道貫通和通風系統調整計劃安全措施等,礦總工程師未按規程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批,導致規程編制內容不全,無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和明確的責任制,無法指揮生產。

    6.安全投入不足。全礦共有9個作業地點,僅有14臺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投用,全礦無瓦斯報警礦燈,“三道防線”不健全。

    7.回采工作面接續緊張,導致只注重進尺,不注重安全,無規程作業,違章指揮現象經常發生。

    四、責任者處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報來的雙鴨山局東保衛礦“9.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批復如下:

    1.王小平,201掘進隊工人,違章試驗放炮器,短路打火引爆瓦斯,是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由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李信,零點班瓦檢員,脫崗、假檢,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郜洪義,該礦通風區通風段長,負責通風管理工作,巷道貫通后,未按照設計規定設置風門,也未及時調整測定備用工作面風量,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李樹昌,掘進區技術副區長,主管掘進技術和隊組施工安排工作,在通風系統不穩定可靠的情況下,盲目安排隊組入井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5.楊金龍,瓦斯段段長,對井下瓦斯管理和瓦斯檢查工作失控、管理混亂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安排瓦檢員做假檢查記錄,性質惡劣,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6.陳若健,通風區技術副區長,對調整通風系統設計內容不全,缺少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7.趙德君,通風區區長,負責該礦“一通三防”工作,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混亂,瓦斯檢查制度不落實,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8.李世毅,采煤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全礦“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礦井“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混亂,技術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9.趙景臣,礦總工程師,主管全礦技術工作,技術管理工作不力,未按照規定組織審查貫通設計和配風設計,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0.李振江,礦礦長,是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安全生產領導不力,監督檢查不夠,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1.康萬余,雙鴨山礦務局副總工程師,主管全局“一通三防”工作,對該礦“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問題疏于管理,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2.陳啟文,雙鴨山礦務局總工程師,是全局技術和“一通三防”工作總負責人,對該礦通風、瓦斯管理工作薄弱、“一通三防”責任制不落實、通風系統不可靠等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馬紹民,雙鴨山礦務局副局長,負責全局生產管理工作,對該礦生產接續緊張、搶生產準備進度、忽視安全管理等問題檢查不力,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張成祥,雙鴨山礦務局局長,是全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安全生產管理不力,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以上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是黨員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建議由其所在各級黨組織給予相應黨內紀律處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批復指出,這起事故反映出雙鴨山礦務局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嚴重問題,該局要深刻吸取教訓,認真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并要舉一反三,在全局認真進行安全整改,切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發生各類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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