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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6-10 10:06 來源:煤礦安全網 領導 制度

      礦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的要求,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關于煤礦領導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安全科對帶班領導及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安排進行考核,報礦長審定后執行。

      二、帶班領導考核范圍:礦長、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專業副總工程師

      三、帶班次數考核: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的帶班下井次數根據公司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執行。

      四、帶班領導必須嚴格執行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帶班的,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并寫有委托書,經礦長或安全礦長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不得非領導人員頂替帶班,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

      五、帶班領導出、入井時間,應在當班員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

      六、帶班領導在井下進行交接班,并認真填寫帶班、交接班記錄。

      七、帶班領導下井時,其姓名和工作計劃必須在井口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如有違規現象,第一次處罰200元,第二次處罰400元,每次累加處罰200元。

      八、責任人擅離職守的,對責任人處罰500元/次,當月無故未完成帶班次數的,處罰500元/次;未執行換班手續私自換班的處罰300元/次。

      九、當月累計下井帶班次數少于規定次數2次(含2次)者,予以通報批評并處罰1000元/次,年度累計下井帶班次數少于8次(含8次)者,扣除年終獎金。

      十、帶班領導與當班員工未同下同上的,按違章論處,并視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當班帶班領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一、未填寫帶班、交接班記錄的,以未按規定帶班下井處罰。

      十二、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監督執行不到位、現場排查整改隱患不徹底的處罰300元/次。

      十三、帶班期間違章指揮的處罰1000元/次;因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追究法律責任。

      十四、礦領導帶班檔案管理未按照《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執行的處罰責任人200-500元/次。

      十五、礦領導帶班公示未按照《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制度》執行的處罰責任人200-500元/次。

      十六、對帶班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圓滿完成當班安全任務的,給予相應的經濟獎勵。

      十七、把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主要內容,作為評優、晉級、提拔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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