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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6-09 15:32 來源:煤礦安全網 山東省 條例 規定 單位 負責人 總監 管理人員 人員 責任
    題目信息: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的罰款。
    A.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B.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D.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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