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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發生(),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5-31 15:5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國務院 事故 行政 責任 規定 社會 性質 領導 省長 自治區 主席 直轄市 市長 有關部門 正職 負責人 行政處分
    題目信息:

      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發生(),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A.一般安全事故

      B.較大安全事故

      C.重大安全事故

      D.特大安全事故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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