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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克遜縣盤吉煤業有限公司煤礦“2·11”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4-02 19:0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液壓支架 工作面 行政處罰 斜梁 回風

      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對這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4.對環鵬公司和盤吉煤礦其他有關人員履職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環鵬公司進行組織調查處理。

      (三)有關單位行政處罰建議

      煤礦對事故的發生應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七條的規定,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給予其3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煤礦存在的其它違法違規行為,建議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屬地煤礦安全監管。托克遜縣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加強對所屬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牢固樹立“兩個至上”的理念,強化紅線意識,健全煤礦安全監管機構、配齊配強專業人員,加強駐礦人員管理。

      2.煤礦及上級公司要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切實改變思想認識,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安裝Z14-2W01綜采工作面的支護設備,并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的規定生產作業;嚴禁井下動火作業。

      3.強化風險管控。上級公司和煤礦應強化風險管控,把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面,立即組織開展煤礦各作業地點、各作業環節和各設備安裝、使用等環節的風險分析研判,制定管控措施,并將各項管控措施貫徹落實到實處。

      4.扎實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嚴格落實《煤礦安全培訓規定》,開展好從業人員入職、轉崗和管理人員取證培訓等工作,使從業人員熟悉了解并掌握本工作崗位、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風險及應對措施,增強從業人員自保互保聯保安全意識。

      托克遜縣盤吉煤業有限公司煤礦

      “2·11”頂板事故調查組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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