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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急信息報告和傳遞制度(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2-28 09:42 來源:煤礦安全網 信息 制度

      (一)為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理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672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建立應急信息員隊伍。信息員由副隊級及以上領導、群監員、安全員、青安崗員和現場跟班人員組成。

      (三)信息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信息員要認真對所分管責任區域深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督促解決。當問題嚴重時,有權責令其返工或停產整改。

      (五)信息員要向煤礦應急值班人員準確描述存在的問題或事件情況,對煤礦應急值班人員下達的指令嚴格執行,將處理過程與結果及時匯報。

      (六)如發生停風、停電、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隱患,威脅現場人員安全時,及時匯報并做好人員撤離、監督安全隱患整改等工作。

      (七)當現場發生事故時,要及時、詳細、準確地匯報,任何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八)調度室為事故信息調度機構,實行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報告后立即匯報煤礦值班領導。

      (九)事故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已經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較大涉險事故是指:

      1.涉險 10 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十)信息的接收及通報

      發生事故或災情時,現場人員(或信息員)應立即向調度室(應急值守人員)匯報

      并積極展開救助行動,調度室(應急值守人員)接到各單位事故或災情報告,應初步確定響應級別,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通知順序通知相關人員(應急值守電話:9)。

      (十一)信息傳遞

      1.調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向應急總指揮或者礦值班領導匯報,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發生事故后,總指揮接到事故報告應立即授權調度值班人員,向事故可能影響到的單位和作業場所通報并作出相應處置和采取相應措施

      3.發生事故,調度室在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匯報后,必須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 1 小時內向上級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

      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時報告。

      5.發生事故后,及時請求礦山救護隊進行救援。

      6.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續報。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 1 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 2 次,續報工作直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十二)信息公開

      執行國家關于信息發布的規定。信息發布在總指揮授權下,由專門機構或專人依據事故級別大小,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按照事故信息發布原則對外進行信息發布。

      (十三)事故信息發布原則

      1.真實原則。對突發事故情況、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急處理方法、環境污染等情況,如實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應真實、準確。

      2.及時原則。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

      3.正面引導原則。在發布事故真實信息的基礎上,重點對事故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十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十五)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信息員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3.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4.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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