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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修廠廠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15:04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修廠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機修廠廠長是機修廠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廠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必須掌握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認真組織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三條 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開展業務培訓,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條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負責組織學習、落實公司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第六條負責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后貫徹實施。

      第七條 按時參加礦安全生產會議,定時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會議,傳達上級安全會議精神,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八條負責組織編制本廠安全生產費用計劃,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負責落實設備、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第十條 負責組織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一條 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維修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負責對本單位的設備(設施)、車間、庫房的安全管理,落實要害部位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 負責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勞動防護用品,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與防治工作。

      第十四條 當發生事故時,按程序立即匯報,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制定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進行安全管理交接。

      第十六條 工作中盡職盡責,經常深入現場,帶頭落實本單位隱患排查制度,將安全風險檢查控制在可控范圍,制止“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未組織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未落實職工安全培訓計劃,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未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組織學習、落實公司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按時參加礦安全生產會議,定時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會議,傳達上級安全會議精神,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組織編制本廠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并在批準后實施,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落實設備、技術檔案管理規定,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定期進行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廠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設備(設施)、場地、車間、庫房的安全管理出現問題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勞動防護用品,職業衛生與防治工作管理不到位,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進行安全管理交接的,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廠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廠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三十二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廠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廠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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