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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14:32 來源:煤礦安全網 掘進 工區 主管 技術 技術員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是掘進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掘進工區的技術管理工作。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積極配合掘進工區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掘進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三條編制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內容要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并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四條 定期復查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五條負責掘進工區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六條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七條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斷層、陷落柱、破碎帶、煤層變薄、老巷、托偽頂、夾矸、留底煤、軟底等)時,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應及時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后進行傳達、貫徹。

      第八條 對掘進工區生產系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九條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具體建議。

      第十條 協助區長組織好本工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

      第十一條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十二條負責搜集本工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十三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十四條 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第十五條 協助區長做好本單位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相關的目標、責任、獎懲、舉報、投入保障、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十六條積極參與礦井、作業地點年度辨識工作;協助區長落實好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相關的目標、責任、獎懲、舉報、投入保障、風險控制等工作;負責本工區內風險分級管控和風險點辨識技術管理工作;對風險等級、風險點管控措施的編制負責,并監督管控措施落實情況;依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 協助區長認真執行好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隱患排查、到位、措施落實到位,責任人明確到位,隱患治理閉合管理。直接參與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營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八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九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條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工區重大事故穩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對掘進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掘進工區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編制的掘進工區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或管控不到位,主管技術員負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認真執行作業隱患排查治理職責,主管技術員負管理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排查出的隱患未及時匯報且整改閉合不到位,主管技術員負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風險點辨識不清,管控措施編制不到位,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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