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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協助主任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工作,并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應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勝任本職工作。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協助主任做好后勤服務中心的各項安全工作,保證工作中不出現安全問題。

      第三條服從領導安排,協助主任協調好與各單位、部門之間的關系,加強與各單位、部門之間的聯系和溝通,搞好工作配合。

      第四條協助主任做好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并具體組織檢查、考核。

      第五條協助主任對相應人員的組織管理,認真開展所分管范圍的業務工作。

      第六條隨時掌握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采取相關措施。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負責范圍內的風險管控工作。參與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參加雙防相關專項培訓和隱患排查。

      第七條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條對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要逐級請示匯報,不擅自決定。

      第九條按時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各項安全活動,發現各類安全隱患及時予以處理或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十條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沒有較好地協助主任做好后勤服務中心的各項工作,出現工作失誤的,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應負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未執行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協助主任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未按時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各項安全活動的,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沒有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后勤服務中心副主任應負重要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

      2、不堅持礦務公開,侵占、克扣、挪用公款的;

      3、分管范圍內管理混亂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5、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監督檢查不實不細,造成事故的;

      第十八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的;

      4、偷盜或協助偷盜的。

      第十九條 發現本礦或本科制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不符,沒有及時匯報有關領導,應負重要責任。

      第二十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職工獎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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