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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人事科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需求計劃的提供和審批工作,必須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相關知識,勝任本職工作。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條 建立健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審批臺賬和職工個人紀錄卡片。

      第四條 對礦內調動工作或改變工種的職工,及時調整個人卡片,并按改變后的工種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第五條 準確報送勞動防護用品需求計劃,防止脫供、減少積壓。

      第六條 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審批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七條 經常深入,征求職工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意見,指導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條確保工作地點無事故隱患。

      第九條負責本崗位安全風險源的辨識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做好個人職業衛生防護,按規定佩帶勞動保護用品。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未建立健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審批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對礦內調動工作或改變工種的職工,未能及時按現工種配發個人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報送勞動防護用品需求計劃失誤,造成倉庫脫供或大量積壓,勞動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未按規定及時審批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未經常深入,指導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安全意識淡薄,工作地點存在事故隱患或因本人違章造成安全事故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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