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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辦公室小車司機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4 09:01 來源:煤礦安全網 綜合 辦公 辦公室 小車 司機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汽車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和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駕駛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條嚴格執行《汽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四條熟悉汽車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五條 配合業務部門進行汽車年審及各種票證的購買工作。

      第六條 謹慎駕駛,文明行車;做好防火、防盜、防凍、防寒工作。

      第七條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條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汽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汽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違背《汽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汽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行駛中不熟悉汽車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汽車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未配合業務部門進行汽車年審及各種票證的購買工作,汽車司機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不參加各項安全技術業務培訓的,汽車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汽車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違章駕駛車輛的;

      2、屢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沒有改過的;

      3、對自己所駕駛車輛發現嚴重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交通執法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六條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汽車司機相應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重大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重大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重大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汽車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汽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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