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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2-10 10:50 來源:煤礦安全網 通風 副總 總工程師 工程 工程師 安全 安全生產 生產 職業 職業病 危害 防治 責任 責任制 2022

      通風副總工程師煤礦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范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風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風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通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組織制定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組織審查通防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和“一通三防”崗位人員操作規程

      第二條組織制定“一通三防”人員培訓計劃;參與“一通三防”人員安全培訓和從業人員全員培訓;檢查“一通三防”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第三條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煤塵爆炸性鑒定及煤層注水可注性測試、防塵等基礎參數測定等工作。

      第四條負責編制并實施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等。

      第五條審核礦井通風系統圖、通風網絡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等。

      第六條負責編制防止煤層自然發火設計;監督檢查防滅火措施落實情況。

      第七條審查“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負責開展瓦斯日分析工作。

      第九條協助、配合瓦斯濃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配合瓦斯濃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

      第十條協助總工程師建立健全礦井“一通三防”系統,督促通防及相關部門做好分管范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協助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組織生產等行為;參與查處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第十二條負責編制礦井“一通三防”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一通三防”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三條參與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檢查“一通三防”和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參加“一通三防”專題會議,參加向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瓦斯治理工作情況會議。

      第十五條參與編制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組織編制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負責“一通三防”安全風險管控實施方案的執行、監督、考核,協助總工程師開展年度安全風險分級辨識評估。對分管范圍內的單位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工作規劃、實施、督導、考核工作;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專項辨識;組織對分管范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分析,提出改進完善管控措施;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制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參與制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第十七條參與“一通三防”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負責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按職責權限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第十九條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條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二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的、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指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風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煤礦通風系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組織復查,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活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通風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指揮通防系統做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通風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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