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管理辦法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安全技術審批要求,依照《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作面回采(掘進)作業規程 (審批簽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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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測組 | |
通風組 | |
生產技術部 | |
安全監察部 | |
機電動力部 | |
調度室 | |
分管副總工程師 | |
生產礦長 | |
安全礦長 | |
總工程師 | |
礦 長 | |
審批意見: |
××××安全技術措施 (審批簽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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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 | |
相關部門 | |
安全監察部 | |
調度室 | |
分管副總工程師 | |
分管礦長 | |
安全礦長 | |
總工程師 | |
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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