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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爆設備入井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14 11:37 來源:煤礦安全網 防爆 防爆設備 設備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一.電纜管理及維修

      1.公司機電部負責全礦電纜計劃、發放、移交管理等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電纜管理制度標準,并督促各單位貫徹落實,公司機電部對電纜實行庫存、使用、待用、待修臺賬管理,各生產區隊建立在用電纜臺賬,機電隊建立待修、待用臺賬,要做到物、帳對口管理。

      2.機電隊負責地面回收、保管、維修、壓號、電纜電氣實驗、發放等工作,建立相應的待修、待用臺賬,要做到物、帳對口管理。

      二.電纜的發放;

      1.公司機電部根據現場負荷變化,變更供電系統設計,準備所需的電氣設備,需要增減電纜,由施工單位提出用電負荷申請,經公司機電部負責供電的技術員計算,確定領用、回收的電纜。

      2.新購置電纜到貨后,經檢驗合格后入帳。投入使用的電纜兩頭壓號,壓號點距電纜頭2m-3m。電纜由公司機電部統一編號,機電隊負責壓號,未壓號投入使用的電纜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根。

      3.各單位需更換電纜時,持負荷審批單由電纜管理組及分管部長簽字后到機電隊電纜維修間領取。

      4.工作面安裝及其它工程安裝領取電纜時,安裝單位依據公司機電部供電設計持負荷審批單,到機電隊領取電纜。

      5.發放的電纜,必須由領用單位與電纜管理人員,現場搖測絕緣合格后,方可下井。

      6.電纜管理人員要及時將電纜發放、回收、使用及庫存情況等進行統計,并將數據上報公司機電部分管部長。

      7.如電纜存在無壓號、絕緣不合格、芯線與絕緣層嚴重粘連、電纜護套或芯線絕緣出現老化、龜裂或破損等情況,不得下井使用。

      8.無公司機電部電纜發放通知,機電隊不得隨意發放電纜,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三.電纜的移交、回收管理

      1.各單位更換的電纜,應在回收通知單(或會議紀要)規定時間內升井入庫,每遲交一天對回收單位罰款100元/根;入庫電纜根據管理單位要求盤放整齊,否則對回收單位罰款100元/根,并限期整改。及時辦理回收入庫手續,回收反饋單及時交公司機電部電纜管理組銷賬,否則罰款100元/次,因交接不及時造成電纜丟失,由電纜移交單位原價賠償。

      2.工作面或工作地點施工結束,由回收單位在回收通知單(或會議紀要)規定時間內將電纜升井入庫,每遲交一天對回收單位罰款100元/根。

      3.因工作需要改變施工地點需變更使用單位時,由公司機電部管理人員組織原使用單位、接收單位到現場清點交接,交接雙方必須在交接后24小時內辦理移交手續,遲辦一天對交接雙方各罰款100元/天。

      4.新安裝工作面及其它工程安裝結束后,由公司機電部組織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共同到現場對電纜檢查交接,存在問題根據交接紀要要求進行整改。交接雙方24小時內到公司機電部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手續遲一天對交接雙方各罰款100元/天。

      5.電纜兩端回收的電纜出現砸傷、炮崩、截斷、數量不夠等情況時,由公司機電部組織追查分析,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6.回收的電纜兩端壓號齊全,缺號對責任單位每米原值賠償,并罰款500元/根。

      7.升井電纜被運到矸石山,由公司機電部追查,對責任單位按電纜原值進行處罰,對運輸工區罰款500元/根。

      四.電纜現場管理

      1.井下電纜嚴禁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等,否則按電氣失爆處理。

      2.電纜砸傷、擠傷、劃傷、放炮崩壞的、絕緣降低未及時更換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處(電壓等級在1140V以上的罰款1000元/處),同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電纜未批準被截斷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

      4.電纜落地、浸泡在水里或埋在煤(矸)里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處。

      5.新敷設電纜吊掛時,大巷(平巷)電纜鉤間距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吊掛,不允許吊掛在風管水管上。用鐵絲吊掛電纜的,對責任單位按A類一般隱患考核,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處。

      6.電纜上噴漿料長度超過1m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m。

      7.各使用單位不得庫存電纜或閑置電纜,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m。

      8.丟失電纜,按電纜原值對責任單位進行罰款。

      9.未經許可,私自使用其它單位電纜,對責任單位不低于1000元次罰款,并限期退回。

      10.不經公司機電部同意,私自轉交電纜,對雙方單位各罰款1000元/根。

      11.井下巷道內的電力電纜兩端,必須設置電纜走向牌。標志牌內容包括:電纜規格型號、長度、電壓等級、用途、起點、終點及責任人等。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處。

      12.電纜嚴禁私自外借,特殊情況需經礦領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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