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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撰制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1:53 來源:煤礦安全網 公文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第一條 認真執行有關公文行文的要求,保證公文撰制工作有序,充分發揮公文在機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條 本礦主要公文名稱

    1.報告、請示

    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等用“報告”。

    請求指示、批準等用“請示”。

    2.通知

    發布規章制度,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辦理和需要通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等用“通知”。

    3.通報

    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等用“通報”。

    4.決定、決議

    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等用“決定”。

    經會議討論通過并要求貫徹執行的事項,用“決議”。

    5.函

    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平行級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或不相隸屬的部門商洽辦理等用“函”。

    第三條 公文不能用怪癖字和生硬字,執行一文一事制度(綜合性報告和通報除外)。公文內容要求做到語言簡練,段落明了,標點正確,摘用來文時,要注明發文單位和文號。

    第四條 公文要分清主送、抄報、抄送,具體列出單位的名稱或通用簡稱,明了公文發送范圍。

    第五條 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發文以領導最后簽發日期為準,印發時間以印繕日期為準。

    第六條 凡屬煤礦內科室業務間的通知、解釋、答復、催辦、查詢、商洽等可自行直接聯系。

    第七條 各級領導交經辦人草擬文稿時,要指示明確,經辦人根據領導意圖擬文后,送請領導核稿。

    第八條各科室擬以煤礦名義發出的公文,一律先送交綜合部,由綜合部審核公文格式、文字語句、完備簽發手續,并對文稿內容進行復核,在不改變主體含義的基礎上可做文字修改,在意見有分歧時,請示領導決定。

    第九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按文件的性質,凡以煤礦名義發出的公文由礦領導簽發。

    第十條 一切繕印的文件都必須認真仔細校對,屬專業性、技術性的公文由主辦單位校對,其他公文由綜合部負責校對,校對人員對原稿有疑問或發現原稿有錯誤時,要經辦人和有關領導聯合修改,確保公文質量。

    第十一條 凡以煤礦名義發出的公文一律加蓋煤礦行政印章,以煤礦黨委名義發出的公文一律加蓋煤礦黨委印章。

    第十二條 發文工作要力求準確無誤,嚴格掌握時限。在發文前要嚴格檢查印章有無漏蓋,裝訂有無倒頁或缺頁,文字有無明顯錯誤,發現問題及時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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