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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核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1:30 來源:煤礦安全網 考核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礦相關單位進行績效考核,實行經濟處罰:

    1.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分站、電源等入井設備無“兩證一標志”或未按規定檢測、校驗入井使用的。

    2.未按規定配足人員定位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或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3.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4.下井人員攜帶他人目標識別卡入井的。

    5.私自拆卸識別卡或故意損壞識別卡的。

    6.井口檢查人員未按規定濫發識別卡,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其他影響的。

    7.故障排查不及時,凡故障8小時之內未及時處理影響安全生產的。

    8.不及時更新系統人員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員定位系統設備布置圖的。

    第二條對故意破壞、盜竊人員定位系統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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