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生產技術科或采掘隊在編制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時,必須將安裝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其它地點需要安設檢測設備時,由通維隊下達安全檢測傳感器安裝通知單。
第二條 調度室和機電科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措施要求,進行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和維修工作,機電隊負責提供斷電條件和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
第三條 監控系統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要求,在地面經24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安裝。
第四條 監控系統在井下連續運行時間6個月時,需將井下部分運至井上進行全面檢修。
第五條與監控系統相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監控線,均由使用單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管理,在拆除時必須與調度室聯系,并共同處理。檢修與監控系統相連接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經礦調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運行檢修。
第六條 監控系統應每隔15天調試一次,使用調試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第七條 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時應有安全措施。
第八條 調度室每班對監控系統裝置及電纜進行一次巡檢,每周用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和一氧化碳監測報警儀對甲烷傳感器和一氧化碳傳感器進行一次校核。通風科每天用光學瓦檢儀和一氧化碳監測報警儀對甲烷傳感器和一氧化碳傳感器進行一次校核。
第九條 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和電纜,由使用單位維護人員按要求進行移設,嚴禁損壞,嚴禁擅自停用。否則追究使用者責任。
第十條甲烷傳感器為本質安全型,其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負荷側。
第十一條 使用礦井監控系統、瓦斯斷電儀等設備,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氣設備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低到規定一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第十二條為保障安全生產,必須配備不小于20%的裝置備用量,并配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的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