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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度匯報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1:25 來源:煤礦安全網 調度 匯報 制度

    第一條 井下各施工隊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和內容向礦調度室匯報當日、當班作業計劃完成情況、生產動態和下一班的工作重點。每班必須匯報2次。礦調度室必須按領導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逐日把當日的生產任務、產銷存等情況向領導和調度室主任匯報。

    第二條 專題匯報制度。 

    1.各單位提交的工程驗收、停電、停風、停水等有關申請單必須在分管礦領導或值班礦領導簽字批準后,于前一天16點以前報調度室,以便調度室通知有關單位做好工作安排。如果在批準的時間內完不成任務而出現超時影響生產的,按影響時間處罰責任單位值班領導100-1000元。 

    2.生產單位嚴格按申請單作業,并實時向調度室匯報開工、竣工時間及施工情況,如不按規定匯報,每出現一次處罰責任人50元。

    3.對沒有提交申請單又沒有經過礦領導批準、調度室同意的,擅自進行計劃外項目作業的,對其他單位造成影響的,對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罰200-5000元。 

    4.現場出現其他因素如停電、停風、停水等影響生產時,班組長必須向調度室匯報開始及結束時間,不按規定匯報、每少匯報一次罰款100元。 

    5.現場如遇有特殊地質構造、安全隱患等非正常安全生產安全狀況時,區隊管理人員與班組長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如不按規定要求匯報、匯報不實或隱瞞不報,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同時對跟班隊長、值班人員各罰款100元。

    6.生產調度匯報

    生產單位每班接班后30分鐘內,班組長必須向調度室匯報當班出勤人數、現場情況和當班作業計劃,同時交班后30分鐘內,班組長必須向調度室匯報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每遲報一次處罰責任者50元,一次不匯報或匯報內容不真實處罰責任者50元。井下區隊跟班人員每班不少于2次向調度室匯報安全生產情況,每少匯報一次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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