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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10:33 來源:煤礦安全網 事故 報告 調查 調查處理 處理 處理制度 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強化我礦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教訓,總結經驗,防止同樣的事故對礦井財產造成損失,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根據國家煤監局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條

    事故發生后,井下礦級帶班領導,安全員、班組長、跟班隊長、瓦檢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調度室。

    第二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h內向事故發生地旗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旗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條

    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匯報有關單位。由安檢科組織,分管領導參加及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科室、區隊必須設法保護事故現場,并做好調查、取證、分析的準備工作,對故意破壞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的科室、區隊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按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條

    堅持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過。

    第五條

    事故調查需查清直接原因和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得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隱患等。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的紕漏,或沒有有效的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發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執行上的缺陷;勞動組織不合理;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健全、不完善;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知道或制動錯誤;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等。

    第六條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間接責任者。

    第七條

    事故原因明確后,責任正確,按法律法規、有關制度進行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追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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