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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定位監測系統責任追究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9 09:37 來源:煤礦安全網 人員 人員定位 定位 監測 系統 責任 追究

    根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有關規定,為預防我礦安全生產事故,保證系統正常穩定運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系統值機人員未必履行崗位義務,導致入井人員超規定未及時制止匯報的,罰款200元。

    2、系統值機人員未堅守工作崗位,系統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及時的,罰款500元。

    3、人員定位系統出現故障后登記不及時,每發現一次罰款1200元。

    4、系統維護人員未盡到巡檢義務,未及時發現、排除隱患,導致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5、系統維護人員在接到值機人員系統發生故障通知,未及時排除隱患,系統2小時以上不能正常運行的,每次罰款300元。

    6、系統維護人員未對系統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以及其它因素導致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每次罰款200元。

    7、調度室在接到人員定位系統匯報超員時,未及時通知處理的的,導致上級部門處理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

    8、井下設備出現失爆,對設備管理人罰款500元。

    9、其他人員故意破壞系統設備、傳輸線路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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