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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井檢身與出入井清點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10-08 10:0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出入 井清 清點 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現場管理,強化組織紀律,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管理制度

      第一條 凡入井人員必須在副井口入井前登記,注明下井時間和去向,接受井口檢身人員的檢查。

      第二條 井口檢身人員必須佩戴明顯標志,配備金屬(香煙)探測器、呼吸酒精含量探測器等儀器。嚴格檢查每一個出入井人員,對口袋內物、工具包等要嚴格檢查。

      第三條 井口檢身人員有權制止不符合規定的任何人員出入井。

      第四條 凡入井人員必須穿戴膠靴配備安全帽及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定位儀和必備的勞動用品,否則不準入井。

      第五條 凡入井人員一律不準帶煙草和點火物品。

      第六條 入井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否則一律不準入井。

      第七條 入井人員嚴禁攜帶易墜、易滑落物品乘罐、乘車、乘吊猴,確需入井的必須有入井防墜、防滑措施。嚴禁攜帶非防爆型電子產品下井。

      第八條 嚴禁入井人員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和汽油等。對于確需進入井下的必須有預防措施報安 監處簽字批準,否則一律不準入井。

      第九條 嚴禁戴破損嚴重、無帽沿的安全帽入井,嚴禁穿破損嚴重的膠靴入井,嚴禁穿破損嚴重的工作服入井。

      第十條 根據《礦山安全法》規定女工不準從事井下工作。

      第十一條 機運科做好無人值守監控燈房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并做好入、出井人員姓名及領、交礦燈時間監視,發現超過10小時未交礦燈人員或人員定位卡超過10小時人員要及時匯報機電調度、公司調度查清超時原因。

      第十二條 入井人員領用礦燈后應及時入井,升井后及時將礦燈上架充電,以便自動跟蹤監控統計入、升井人員。

      第十三條 井口檢身員維護好井口次序,不準攜帶礦燈人員從南門進入井口入井,配合好入井人員清點工作。

      第十四條 凡是違反以上制度的人員一律按照“三違”論處。

      第十五條 各單位人員入井前實行點名、簽字的規定。達到工作地點,由帶班人員清點人數,并向調度室匯報入井人數。工作后召開班后會,清點人員,并由帶班人員帶隊按照準軍事化的要求升井。升井后帶班人員到單位匯報升井情況。調度室要加大人員定位的跟蹤監督,及時和各單位報崗人數進行復核。準確掌握井下作業人數和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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