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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27 09:33 來源:煤礦安全網 領導 帶班 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及神華集團公司【2010】415號文件有關管理規定要求,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礦井各級領導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礦長(兼黨委書記)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全面負責,認真落實礦領導帶班井下制度

      2.礦領導帶班下井人員包括礦長(兼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以及經神新公司批準的可作為副總工程師帶班的人員。

      3.每月帶班井下次數規定如下:

      礦長(兼黨委書記)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6次;黨委副書記、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次數不少于10次;副總工程師及經神新公司批準的可作為副總工程師帶班的人員每月帶班下井次數不少于12次。

      4.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5.礦領導帶班下井的職責:

      5.1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對于有較大安全隱患的工作面要在現場緊盯隱患的解決。

      5.2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5.3檢查基層單位跟班帶班下井情況,檢查基層跟班領導本班跟班過程中職責履行情況、工作面安全生產情況、隱患處理情況等。

      5.4在遇有重大安全隱患征兆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6.礦領導遇到特殊原因(如學習、出差、生病等)不能帶班下井,必須向礦長履行請假手續,由礦長安排其他人員進行帶班。

      7.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表每月25日前由礦生產指揮中心編排一次,并報礦長審查簽字下發執行,遇特殊情況需及時調整跟班計劃表。每月3日前上報神新公司生產指揮中心備案。

      8.礦領導必須嚴格執行帶班下井制度,并按附件7(帶班下井考核獎懲制度)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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