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礦井防治水方面的一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21001不執行探放水作業停(允)掘通知單停(允)掘里程作業,繼續施工的;
421002未進行崗位安全風險辨識及安全確認就實施探放水鉆孔施工作業的;
421003未疏干導水裂隙帶波及范圍內的上覆煤層采空區積水就在下伏煤層進行采掘作業;
421004存在凝似致災因素未查清就安排正常生產作業的;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礦井防治水方面的二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22001未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操作規程就進行探放水作業的;
422002未掌握相關的崗位職責、管理制度、技術措施就進行探放水作業的;
422003未開展水害預測預報工作或因預報失誤造成事故的;
422004探放水、地質鉆探原始記錄填寫內容不全或記錄造假的;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礦井防治水方面的三類其它不安全行為:
423001井下積水區的位置、標高、范圍、積水量未按要求及時上圖的;
423002在測量人員布設的導線點上懸掛任何物體或直接損壞導線點的。
上一篇: “一通三防”管理方面其它不安全行為
下一篇:頂板管理方面其它不安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