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總工程師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隱患未徹底消除,嚴禁恢復生產。
(一)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范圍,并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氧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二)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后,要建立火區管理臺賬,并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并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三)火區位置關系圖應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四)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墻封閉,所有永久防火墻都必須統一編號,防火墻的管理和啟封都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五)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于35度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制設計,報總工程師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