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設備應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19)規定,穩定性應不小于15d。采掘工作面氣體類傳感器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其余不低于IP54。
(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應傳輸到地面主機。
模擬量傳感器至分站傳輸實行數字化傳輸,分站至主機傳輸數字化。
(四) 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五)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支持多網、多系統融合,監測監控與GIS技術的有機融合。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實現與集團公司、地方監管部門的安全監控系統聯網。
(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具有偽數據標注及異常數據分析,瓦斯涌出、火災等的預測預警,多系統融合條件下的綜合數據分析,可與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查分析工具對接數據等大數據分析與應用功能。
(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具有在瓦斯超限、斷電等需要 立即撤人的緊急情況下,可自動與應急廣播、通信、人員位置監測等系統應急聯動的功能。
各采掘工作面必須設置齊全語音廣播系統和人員定位基站,保證應急聯動時現場作業人員能夠接受信息。
(8)系統實現分級報警,根據瓦斯濃度大小、瓦斯超限持續時間、瓦斯超限范圍等,設置不同的報警級別,實施分級響應。
實現邏輯報警,根據巷道布置及瓦斯涌出等的內在邏輯關系,實施邏輯報警,保證各類傳感器的正確安裝、設置、維護,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
實現系統定期的自診斷、自評估,能夠預先發現系統在安裝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預留出接線端口。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布置圖應以礦井通風系統圖為底圖,斷電控制圖應以礦井供電系統圖為底圖。
第一百一十八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主干線纜應當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或者一個井筒保持一定間距的不同位置進入井下。嚴禁安全監控系統與圖像監視系統共用同一芯光纖。系統應具有防雷電保護,入井線纜的入井口處和中心站電源輸入端應具有防雷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一百二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分站備用電源維持斷電后正常供電時間不低于4h。
第一百二十一條 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設置在采區變電所,不得設置在下列區域;
(一)斷電范圍內;
(二)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
(三)掘進工作面內;
(四)采區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
(五)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第一百二十二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通防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并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同意,且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