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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礦雨季“三防”管理制度 (試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08 08: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排水 做好 礦區 科科長 排水工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露天煤礦雨季安全生產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結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露天煤礦(以下簡稱“將二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雨季“三防”是指防雷擊 、防洪澇和防排水不暢。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礦屬各部門,各外委單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生產副礦長 安全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科長 調度室主任 安環科科長 煤炭加工部部長 機電科科長 綜合科科長 及各外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五條

      領導小組職責:

      (一)對將二礦防排水工作負領導責任;

      (二)雨季、汛期前組織全礦防排水檢查工作;

      (三)制定、審核露天礦中長期、年度防排水工作計劃;

      (四)逐步建立完善露天礦防排水系統,確保年度防排水工程投入;

      (五)負責水害隱患排查與治理的領導指揮、協調工作;

      (六)對直接威脅礦區安全生產的水患,必須采取防治措施

      第六條

      成立雨季“三防”檢查小組:

      組 長:生產技術科科長

      成 員:調度室主任 安環科科長 煤炭加工部部長 機電科科長 綜合科科長 外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七條

      檢查小組職責:

      (一)各部門負責人作為各責任區防排水第一責任人,檢查小組負責組織開展降雨前后礦區及工業廣場的防排水檢查工作;

      (二)檢查小組負責督促檢查各自區域內的水害隱患整改工作,嚴格落實防排水崗位責任制。

      第三章 雨季“三防”工作任務

      第八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企業有關露天煤礦防排水工作規程、規定。

      第九條

      做好礦區地面防洪工作。礦區雖無地表水體、年降雨量小,但每年的雨季暴雨時有發生,為此在雨季來臨前由生產技術科組織生產、技術、安監等人員對工業廣場建筑、生產設施、變電站等設施,以及采場擋水壩、排水溝進行全面檢查,確保防排水系統暢通,對薄弱地段提出加固、修繕計劃

      第十條

      持續做好防排水基礎工作,做好采場水情、水害的觀察、分析和預報,及時為生產設計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區生產安全需要。

      第十一條

      做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在解凍和雨季來臨前完成礦區的防排水設施檢查,并制定當年的防排水措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十二條

      落實具體防排水工作任務的實施,監督檢查各類防排水工程施工質量和工程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

      礦區內所有防排水工程、設施都要按照制度要求進行常規檢查和不定期檢查,保證工程與設施的完好。根據實際情況及防排水中長期規劃,露天礦每年安排一定的防排水工程維修費,以保證現有的防排水工程正常發揮作用,并新建急需的防排水工程。

      第十四條

      未經允許嚴禁破壞或移動防排水設施。

      第十五條

      春季融雪和夏季發生較大降雨時,領導小組成員要24 小時不間斷值班,各部門防排水檢查小組要在各責任區所在的生產作業區、工業廣場及其他可能發生水害的場所巡視,及時處理有關隱患及突發事件。

      第十六條

      在汛期應加強與所在地區氣象部門業務聯系,確保通訊暢通,能及時、準確了解和傳遞有關氣象、水情、汛情預報資料,及時高效的組織防洪搶險工作。

      第十七條

      礦應急物資庫在汛期到來之前,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洪物資,如編織袋、沙土、鐵鍬、雨衣雨褲、工具等,確保防洪期間物資充足。

      第十八條

      防洪期間,當班值班人員要對采場修建排水溝、集水坑及擋水壩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以書面材料向礦領導匯報,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根據煤礦實際情況做好雨季機電安全工作,對礦區供電系統、通訊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和測試,并配備充足的備品備件。煤礦排水系統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第二十條

      對礦轄區內的高壓線路逐一排查,對存在影響線路安全運行的問題進行處理,特別是對線路安全通道內的建筑障礙,進行清除。

      第二十一條

      地面建筑物、配電室、供電線路等設施的防雷裝置必須進行檢查試驗,做到齊全有效;主變壓器、主電纜等按照規定做好預防性試驗、整定校驗,保證靈敏可靠。

      第二十二條

      采取防雷電措施,雨季前聯系氣象部門安裝、校驗避雷裝置;全面檢修、調試已經安裝的避雷裝置和避雷設施,保持完好。

      第二十三條

      雷雨天氣人員盡量避免戶外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供電回路夜間受到雷電、大風、大雨襲擊,造成礦區部分或全部供電回路中斷供電時,值班調度員必須立即通知礦值班領導,并通知煤場及排土場等受照明影響地點的工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工作,等待供電。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

      對查出的隱患進行登記并下發整改通知單,責任單位必須全部按時整改完畢。各單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后,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整改結束后通知相關的督查單位,進行復查。

      第二十

      各單位對存在的水害隱患不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落實整改的,視隱患威脅情況對整改單位處以200—1000元罰款。

      第二十

      對于逾期不整改者,對責任單位及相關科室進行通報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露天煤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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