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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礦篩分系統日常檢查維修保養相關規定 及考核管理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07 10:23 來源:煤礦安全網 篩分 計劃 維保 罰款 檢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露天煤礦(以下簡稱將二礦)篩分系統安全生產,提高篩分系統運作效率和生產經營能力,特制訂本規定及考核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將二礦篩分系統的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檢查、維修及保養

      第三條篩分系統的維保單位應按時制定日、周、月設備檢查檢修計劃,并做好日常檢查檢修記錄。

      第四條 機修人員每日對機械設備不少于2次的巡檢,安排專人在生產交接班時間進行點檢,并做好巡檢、點檢記錄。記錄表要清楚、詳實,不得故意損壞、涂改、丟失,并妥善保管待查。

      第五條要求維修人員提前做好設備檢查工作,并在工作交接班時間進行設備的日常維護,如既定的時間不能滿足故障維修的需要,應提前在生產調度會做檢修計劃

      第六條篩分系統的維保單位要嚴格按照設備點檢和檢修計劃的要求進行定期的維護與保養,在日常維護中要嚴格區分加油品種、加油量、加油時間等。

      第七條篩分系統維保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每周要配合維修人員進行機械設備的檢查,要求機修人員對本周內日檢工作中未處理完的問題進行匯總,并制定檢修計劃,由維保單位技術負責人協調監督處理。

      第八條篩分系統維保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設備在日常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于當月25日之前制定上報月度檢修計劃。

      第九條在月度機械項目檢修時,篩分系統維保單位應準備好檢修材料及配件,檢修過程要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計劃執行。

      第十條做好篩分系統設備設施的常用配件及各種材料的儲備工作,及時采購不足的備件并上報備件明細。

      第十一條 機電科每周不定時對維保單位篩分系統的點檢、保養及維修進行檢查,核對記錄與設備現狀是否相符。

      第十二條機電科對篩分系統維保單位的月度檢修計劃進行跟蹤,按時間節點檢查維修情況。

      第十三條機電科每月不定時對篩分系統維保單位的篩分備件情況進行檢查,核對備件明細及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篩分系統維保單位應服從礦方安排,認真完成臨時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考核細則

      第十五條記錄與設備現狀不符的對記錄人罰款300元/次。

      第十六條 未按時制定日、周、月檢修計劃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

      第十七條因個人原因未記錄每日巡檢日志,對巡檢人員罰款300元/次、未記錄清楚罰款200元/次。

      第十八條篩分備件明細與實際不符且不能說明使用情況的對相關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第十九條 未按照實際需求及時制定材料配件計劃,導致維修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對相關負責人罰款1000元/次。

      第二十條 在維護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確保維修作業時人員和設備的安全。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礦有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罰款500~1000元/次。

      第二十一條 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巡檢人員必須認真按照規程要求進行巡視,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并匯報。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礦有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罰款500~1000元/次。

      第二十二條 機械、電氣故障考核

      (一)發生機械、電氣故障造成連續停產2小時以內(含2小時),通報批評。

      (二)發生機械、電氣故障造成連續停產4小時以內(含4小時),視情節罰款1000-2000元/次。

      (三)發生機械、電氣故障造成連續停產8小時以內(含8小時),視情節罰款2000-5000元/次。

      (四)發生機械、電氣故障故造成連續停產12小時以內(含12小時),視情節罰款5000-10000元/次。

      (五)發生機械、電氣故障造成連續停產12小時以上,視情節罰款10000-20000元/次。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辦法由將二礦機電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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