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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煤礦工器具管理辦法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9-07 09:43 來源:煤礦安全網 工器具 部門 計劃 運行 負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器具的管理,杜絕因生產工器具短缺、損壞、失效造成人身傷害、操作失誤和延誤生產等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工器具存放、使用、補充、報廢以及管理職責和考核方法。

      第三條 定義:

      (一)運行工器具:運行工器具是指生產崗位人員進行設備運行操作、設備巡檢使用的小型工器具和儀器儀表。

      (二)儀器、儀表:如萬用表、搖表、鉗型電流表、紅外線測溫儀、紅外熱成像儀、測振表、振動分析儀、超聲波檢漏儀等。

      (三)安全工器具:如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棒、高壓驗電器、攜帶式接地線、攜帶式行燈變壓器、接線盤(包括漏電保安器)、梯子、防墜器、安全繩、登高板、腳扣、防毒面具等。

      (四)一般工器具:用于生產檢查、操作中的各種工器具。如:手電筒、聽針、扳手、鉗子、螺絲刀等。

      (五)運行工器具又可分為公用工器具和個人工器具:

      1、公用工器具是指由部門及運行班(組)公用的工器具。

      2、個人工器具是指生產崗位人員由于工作需要發給個人保管、使用的工器具。

      第四條 工器具的配置定額、審批:

      (一)運行工器具的配置定額根據生產崗位操作工作需要由各專業主管編寫。

      (二)根據公司運行工器具的配置定額,在現有工器具不足時由各部門領導按物質需用申請程序提出申請。

      (三)在定額范圍內且不構成固定資產的生產工器具計劃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在定額范圍外或構成固定資產的運行工器具計劃由部門負責人審批,礦長批準。

      第五條 運行工器具的領用、發放:

      (一)運行工器具的發放根據運行工器具的配置定額進行。各部門專業主管歸口管理本專業的專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和量具,負責向計劃與物資管理部門辦理領換手續;

      (二)工器具的更換應根據使用年限規定,到期以舊換新。

      (三)新調入的工人,按人力資源部通知的工種為準,按該工種的工器具配備標準,發放工器具。

      (四)工種改變,以人力資源部的通知為準,按改變工種后的工器具配備標準多退少補。但原領工器具與新標準相同部分,且又在使用期限內的,要繼續使用到期再按新的標準換領。

      (五)工器具丟失、損壞,由所在班班長證明,部門領導簽署意見,辦理賠償手續后,再予補發。

      (六)工器具無故丟失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如下:

      1、領用時間在規定使用期的1/3以內,賠償原價的100%;

      2、領用時間達到規定使用期的2/3者,賠償原價的50%;超過規定使用期2/3以上者,酌情賠償原價的30—15%。

      3、公用工器具發生丟失或損壞,按前款辦法,從各部門安全獎中扣回。

      4、調出本公司,應退還所領工器具,如有損壞、丟失,應按規定予以賠償。

      第六條 運行工器具的登記、保管:

      (一)生產各部門和各班組、各值、各專業要建立工器具臺帳,嚴格發放范圍和使用期限。應做到品種、數量、質量和年限清楚。人員變動要辦理移交手續。

      (二)各班組領取工器具后,必須簽字確認。

      (三)各班組應建立工器具登記卡,由專人負責領用、登記、保管、交接班檢查。

      (四)工器具損壞、丟失,使用者必須及時向本部門主管或負責人匯報,及時進行補充。

      (五)各部門用于存放工器具、儀器儀表的房間應具有良好的通風,并配適當的消防器材(如滅火器)。

      (六)各部門應建立完善的工器具、儀器儀表臺帳,臺帳應包括分類編號﹑名稱﹑型號規格、技術參數﹑數量﹑生產廠家﹑附件清單﹑單價﹑領用日期、定檢周期等。同時編制工器具、儀器儀表明細表,以便于查找。樣表見附錄。

      (七)各存放架﹑柜分區分類編號,整齊擺放。工器具、儀器儀表分類編號和位置編號,各部門應將其標識在設備存放處或部分設備本身上。

      (八)庫房采取定置管理,工器具、儀器儀表擺放位置固定并與其位置編號相適應。

      (九)工器具、儀器儀表的使用,需經帶班班長同意并登記。部門工器具僅用于本部門生產用途,工作結束后應清理干凈并及時放回相應位置。

      (十)各部門間借用工具,由部門主管或工器具管理員同意并辦理借用手續;外單位借用、租用工具或生產用途,需部門主管同意。

      第七條 工器具的使用:

      (一)工器具的生產廠家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和入網證。

      (二)使用者必須按儀器、儀表的正確使用方法使用,以免造成儀器、儀表的損壞。

      (三)工作人員必須按《煤礦安全作業規程》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四)安全工器具在使用中嚴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險裝置。

      (五)特殊工器具,應確定專人保管。保管人應進行定期數據備份和儀器保養,保證隨時好用。發生人員變動時,工器具應及時、完好移交。

      (六)未經試驗、試驗不合格或超過試驗周期的工器具嚴禁使用。

      (七)工器具不得挪做它用。

      第八條 運行工器具的交接:

      (一)運行崗位公用的安全工器具的檢查和交接應列為交接班內容。

      (二)工器具的保管者在崗位變動時應及時移交。

      第九條 運行工器具的定期檢驗:

      (一)工器具的定期檢查、試驗周期及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器具每次使用前都應進行必要的檢查。

      (三)工器具的試驗周期、試驗項目、更新年限應在配置定額表中明確給出。

      (四)下列情況應進行不定期檢驗、試驗:

      1、新購置或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2、對安全工器具的絕緣發生疑問或發現缺陷時。

      第十條 運行工器具的補充和申請報廢:

      (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運行工器具應報廢:

      1、工器具達到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使用年限的;

      2、工器具存在殘缺、破損、性能降低,不能滿足使用要求的;

      3、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工器具報廢后要及時進行登記。

      (三)工器具因報廢和丟失等原因不足配置定額時應及時補充。工器具的補充按工器具的領用、發放程序執行。

      第三章 責任與權限

      第十一條 機電科負責礦各部門在定額范圍外或構成固定資產工器具的計劃批準。

      第十二條 部門負責人

      (一)負責本部門在定額范圍內且不構成固定資產工器具的計劃批準。

      (二)負責本部門在定額范圍外或構成固定資產工器具的計劃審批。

      第十三條 物資管理

      (一)負責按計劃采購工器具,對采購的工器具的數量、質量負責。

      (二)負責損壞工器具的賠償核價工作。

      (三)負責報廢工器具的回收工作。

      第十四條 各專業主管

      (一)負責本專業范圍內工器具的定額編制。

      (二)負責在本專業工器具缺少時及時上報計劃,對上報計劃的數量和工器具的選型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凡事與公司或上級有關文件相抵觸的條款,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由機電科負責檢查與考核。

      第十七條 安環科負責安全工器具的檢查與考核。

      附件:1.工器具臺帳

      2.工器具丟失情況登記表

      3.工器具損壞情況登記表

      附件一:

      工器具臺帳

      單位名稱:

      工具使用人: 年 月 日

      注:在實際應用中以Excel格式(電子表格)記錄。列寬、行高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附件二:

      工器具丟失情況登記表

      單位名稱 :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器具損壞情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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